②分包项目成本:主要为内部切块、专业分包结算成本以及外部专业分包或劳务作业分包结算成本。
1.1“合同签订至报告期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栏按照财务部门提供的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填列。
1.2“剩余工程尚需发生的成本”按照合同项目剩余实物工作量清单和金额测算将要发生的相对应的成本和费用。
1.3若是新开工项目,合同预计总成本=从开工至完工所需发生的总成本。
1.4若是在建项目,合同预计总成本=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剩余工程尚需发生的成本。
2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和累计实际发生成本中不包含下列费用:上缴公司的管理费、政府部门规定的强制性上交的规费(如五险一金企业承担部分等)、按规定列支的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质保期内所发生的收账费用、质量缺陷修复等费用、税金(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3“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不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4项目工程分包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分包价格是否包含分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以便在合同预计总成本测算时和财务核算时能正确处理。若工程分包合同中包含分包商计取的税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教育费附加三项目费用合计),则工程分包价格中的税金部分不计入预计总成本。
5项目部成本节余奖:在项目竣工结算定案后,在项目竣工结算定案后,预计成本结余奖金暂不计入预计总成本。
6项目科研经费:在对项目进行管理策划时,项目部应根据公司技术部的技术管理策划要求,预计项目部的科研支出,计入期间费用,不构成预计总成本。若在工程施工期间申报科研立项,应当把已计入到当期成本的相关支出调整到期间费用,如果预计总成本中包含相应金额的,同时调整预计总成本。
7按季动态测算站在不同时点对最终可能发生的合同总成本:每季末30日内(年度终了8日内),由财务部门负责归集反映项目累计已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项目部商务部门根据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剩余工作量预计的成本重新测算合同预计总成本。如果超过原预计总成本的±3%时,应当提出调整建议,经本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复核,并按照本文规定申报、审批。
8当项目施工遇到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将要发生的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因施工组织、资源投入、地质和气候等原因导致实际投入成本与预计成本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按照本文规定申报、审批。
9当合同临近完工,成本投入基本完成,根据重要性原则,可以对后期成本采取一次性预计的方式调整合同预计总成本。待整个合同完工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在最后一期进行修正。
第四章当期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和合同毛利的确认和分析 1按照《建造合同准则》和《集团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暂行)》中的相关规定,经集团公司决定统一采取“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即
合同完工百分比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 ×100%:
2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百分比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3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完工百分比一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合同费用;
4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一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5财务部门必须准确计算合同实际成本,对于为完成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归集和登记。应在月末5日(季末10日、年末15日)内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确定当期合同收入、当期合同费用、当期合同毛利。
6合同预计损失及确认执行《集团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暂行)》中第四十条相关规定。
7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根据审批确定的预计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实际发生成本情况按照规定的办法分期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合同毛利,编制《分期执行建造合同收入、费
用、毛利确认表》。本表按月编制,按季度报公司执行小组备案,年末报公司审批。
8当工程完工、成本投入完毕、客户办理竣工决算后,工程结算累计余额与该合同总收入达到一致,与按照百分之百的完工进度确认后的工程施工余额一致,这时财务应将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进行对冲。
在财务报告期,各单位应将工程结算余额和工程施工余额进行对比,当工程施工余额大于工程结算余额的应作为已完工未结算挂账,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中反映,反之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进行反映。
第五章执行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
1原则上“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一经公司审定,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
2若在建项目开工至报告期末建造合同收入与结算产值差异值超过预计合同总收入的±3%(含3%),“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必须调整,调整时必须按本文的要求和集团报表格式,提供调整依据、构成和说明。
3提高完工百分比确定的合理、准确。项目的建造合同收入最终以竣工结算价格为准。因此,在建项目及已完或即将完工又未办理完工结算的项目,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应持谨慎原则,合同进度完工百分比不得达到或超过l00%。
4项目部《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小组于每个季度编制《分期执行
建造合同收入与结算差异分析审核表》,并对差异情况进行详细分析,上报公司执行小组备案,年末上报公司进行审批。
5各单位应当规范并完善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各项基本工作。建立健全各项成本管理制度,合同分析交底制度,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建立合同动态计量结算管理台帐,记录合同执行、合同变更索赔处理情况,妥善保存工程进度结算报表、合同变更索赔审批表、年度价差审批表、合同文件、计量结算台帐等相关证明材料,督促合同履约,确保合同经济收入的兑现。
6各单位要加强项目商务、财务、生产、技术、后勤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工作,注意建造合同的执行与全面预算管理的结合,加强对项目现金流、成本费用、财务风险等过程控制。
7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对外、对内结算手续,尤其是对分包单位的结算和内部挂帐费用必须及时进行清理结算。对应摊销的各种成本费用必须及时进行摊销。确保准确、及时归集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使工程成本的记录真实准确。
8资产负债表日,各单位应进行材料清仓盘库工作,核实材料真实消耗量,真实反映实际成本,准确确认当期收入。
9各单位应对《建造合同准则》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分析,在年终编制《建造合同准则》执行分析报告,连同本细则规定的年度上报的其他资料一并报送公司建造合同执行小组。
10各单位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过程中,应注重过程分析和有关事项的调整,保证建造合同执行的连续性和准确性。
11各单位不得随意确定预计合同总收入,更不得通过调节预计合同收入而人为调节利润。
第六章 考核
建造合同准则执行的考核评价体系执行《集团公司<建造合同准则>实施细则(暂行)》和公司相关经营考核评价细则。
第七章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商务管理部、财务产权部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