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实施细则(2)

2018-11-17 22:08

3、内墙面:

①抹灰面平整,面层涂料均匀,无漏刷。无面层剥落,无明显裂缝,无污渍;

②块料(如瓷砖)面层:粘贴牢固,无缺棱掉角;面层无裂纹损伤,色泽一致;对缝砂浆饱满,线条顺直。

4、顶棚抹灰面平整,面层涂料均匀,无脱皮,无裂缝,无霉点,无漏水痕迹,无污渍。

5、卫生间、阳台地面应低于相邻地面2厘米左右,不应有积水,倒泛水和渗漏。卫生洁具安装牢固,配件齐全,无污渍和刮痕,接口密实,无渗漏现象,无堵塞,排水通畅。 6、门、窗:

①门开启自如,无晃动和裂缝,零配件齐全,位置准确,无翘曲变形。

②门锁、窗销连接牢固,开启灵活;

③玻璃安装牢固,胶封密实,无明显刮花痕迹,无损伤; ④油漆均匀,色泽光亮新鲜、完整; ⑤电子防盗门通话清晰、完好、无锈迹。 ⑥不锈钢防盗门光洁,线条顺直,对缝严密、牢固。 8、楼梯、扶手:

①钢木楼梯安装牢固,无锈蚀、弯曲,油漆完好,色泽均匀,表面平滑;

②砼楼梯无裂缝,无表皮剥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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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木装修工程表面光洁,线条顺直,对缝严密、牢固。 10、饰面砖表面平整,无空鼓、裂缝、起泡和缺角,对缝平直。 11、油漆、刷浆色泽一致无脱皮、漏刷现象。 12、电器插座及其他。

①有线电视、电话、宽带接口安装完好,具备开通条件。 ②插座开关安装牢固,开关灵活,接触良好、电源接通正常。 ③灯具安装牢固,完好无损,反应灵敏,发光正常。 ④水表、电表、气表安装牢固,读数正常,无损伤。 ⑤给水设施安装牢固,接口密实,无渗漏、锈迹、流水通畅,有足够压力。

⑥地漏、排水管道安装牢固,配件齐全,接口密实,无渗漏现象,无堵塞,排水通畅,完好无损。

⑦门铃、对讲电话安装牢固,操作灵活,效果良好。

⑧其他配备设施要求齐全、完好,型号与设计相符,工作正常。 二、公共配套设施接管验收标准

1、天台:天沟、落水口畅通完好;隔热层、防水层完好。 2、散水坡无下陷、断裂、与墙体分离,坡度适宜、平整。 3、屋面避雷设施连接牢固。

4、路灯、装饰灯安装牢固,完好无损工作正常灯柱安装牢固,油漆完好。

5、绿化符合设计要求,不缺株少苗,无死株,无大面积杂草;绿化水管布局合理,阀门开关灵活,安装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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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道路:

①路面平整,无水泥块,无起砂、断裂; ②路牙石砌筑整齐,灰缝饱满,无缺角损伤;

③块料面层拼砌整齐,平整牢固,无明显裂缝、缺棱掉角; ④交通标识线、路牌清楚完好。 7、室外消防栓:

①消防箱标识清楚,玻璃完好; ②消防设施配件齐全;

③消防管安装牢固,标识明显,阀门完好,水压充足。 8、楼宇门牌、楼栋号牌安装牢固,标识清楚。

9、垃圾中转站外表装饰完整,密封完好;垃圾桶配置完善,使用方便。

10、保安岗亭安装到位,配件齐全,标识清晰,完好无损。 11、保安道闸安装牢固,开启灵活,标识清楚,完好无损。 12、停车场地面平整,照明充足,标识清楚,安全设施好,排水设施良好。

13、自行车车、摩托车棚安装牢固,照明充足,标识清楚,安全防护和排水设施良好。

14、明沟、暗沟排水畅通,不积水,无断裂,沟盖板安装牢固、平稳。 15、沙井、检查井、化粪池排水畅通,池壁无裂缝,池内无杂物。 16、护坡、挡土墙泄水畅通,砌筑牢固。 17、台阶、踏步砌筑平实、牢固,无裂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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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水池、水箱卫生清洁,无渗漏。

19、信报箱安装牢固,完好无损,标识楚,表面平整光洁。 20、室外健身器材安装牢固,完好无损。 21、根据要求,有物业服务用房 三、电气设备的接管验收

1、电梯设备型号、数量与移交清单相符,运行平稳,安装符合规范;有电梯运行准运证;机房设置合理,配件安全,标识清楚,表面光洁平整、明亮。

2、变配电设备型号、数量与移交清单相符,工作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标识清楚、机房配置齐全,通风、采光良好,设备表面油漆完好,无损伤。

3、中央空调设备型号、数量与移交清单相符,工作性能达到设计指标,配置齐全,标识清楚,机房通风、采光,降温良好,设备表面油漆完好,无损伤。

4、发电机型号与移交清单相符,工作状态良好,配件齐全,设备表面油漆完好无损伤,设备安装牢固,机房隔音,防护设置完好,通风,采光良好。

5、消防监控设备型号与移交清单相符,工作性能良好,反应敏捷,标识清楚,表面完好无损,设备安装牢固,机房干燥、通风、采光良好。

6、给排水设备型号、数量与移交清单相符,工作状态良好,标识清楚,设备表面油漆完好无损,安装牢固,无渗漏现象,机房配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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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安监控设备:设备型号与移交清单相符,工作性能良好,反应敏捷,标识清楚,表面完好无损,设备安装牢固,机房干燥、通风、采光良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不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现场检查和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责任义务

第十一条 现场查验应当形成书面记录。查验记录应当包括查验时间、

项目名称、查验范围、查验方法、存在问题、修复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查验记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查验的人员签字确认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第十二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应当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

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前

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

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其他物业及其共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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