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者,即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一、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为全体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建立和整理完善由安环部负责实施并妥善保管。综合部相关人员协助完成。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1)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 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 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维护员工的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相关监督检查人员、员工或其近亲属、员工委托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员工离开施工单位时,本人有权索取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人员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对已离职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在其离职时开始计算三个月后进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备上级部门查阅。
6.档案管理人员应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妥善保管,防虫蛀、防霉、防丢失、防丢失,保证档案安全。所有档案应有专柜存放,定期清理通风,防湿。 所有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复印,不得置于公共场所。
十二、附则
本制度为施工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综合制度,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安环部提出修订意见上报施工单位批准后按文件程序更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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