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
42、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43、清洁提单:指单据上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
44、已装船提单:指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签发的载明船名及装船日期的提单
45、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46、航次租船合同:是指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47、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48、货运单:是双方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以及记载货物重量、尺寸、包装、件数等的书面凭证,因此,不能转让。
49、运单:是铁路收取货物、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杂费用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50、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得到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国际法
1、 国际法: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实质渊源:指在国际法规范形成过程中对其内容产生直接或间接实际影响的各种因素
3、 形式渊源:指国际法规范所由形成的各种外部方式,严格法律意义来讲应只包括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
4、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5、 造法性条约:有关确立(或更改)一般国际行为规范的条约
6、 契约性条约:就特定事项规定缔约国间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
7、 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8、 国际法编纂: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狭义:一般指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习惯法、规则,加以准确表述和条文化、系统化;广义:一般还包括修订、补充原有规则或提出新的规则,将他
们编成条款草案,由一个有权确定的机构,通常是外交会议,予以认可,并通过一定程序形成国际公约。现在编纂通常用于广义。)
9、 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10、 强行法:指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是与任意法相对的一个概念
11、 主权:国家在国际法所固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12、 侵略: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13、 国际法主体: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14、 单一国: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
15、 复合国:是两个以上国家的联合体。复合国可以分为联邦和邦联
16、 联邦:两个以上的联邦成员国组成的国家 17、 邦联:是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根据国际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
18、 永久中立国: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
19、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的特权。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收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收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20、 承认:既存国家已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标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21、 法律上的承认(正式承认):指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依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
22、 继承:指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由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23、 国家继承: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24、 政府继承;指由于革命或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法律关系
25、 白板规则:新独立国家不承担前殖民国家的任何条约义务
26、 国际法律责任: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7、 国际不法行为: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包括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和严重违背一般
国际强行法义务的行为
28、 国际损害行为责任(国际损害责任):指国际法律责任主体在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国际责任
29、 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
30、 内水。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31、 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叫内河。
32、 界河: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成文国界河流
33、 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34、 国际河流:流经数国,可以通航公海,并且根据条约向所有国家商船或船舶开放的河流。
35、 国家领土的取得与变更:指国家给予某种原因而取得或丧失部分领土二引起领土变化的情况
36、 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内的界线,是分隔一国领土和他国领土,一国领土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土和外层空间的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