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 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本身均没有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又没有报经苍南县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书面责成文件,因此,三部门直接强制拆除该房屋超越职权。
从程序上讲,规划机关对违章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程序进行。本案中,三被告对该“违建建筑”没有下发处罚决定书,亦未交待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权,而直接给行政相对人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然不具备行政处罚的形式及实体、程序等要件,也就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综上,在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且缺乏苍南县人民政府责成文件的情形下,三被告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直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缺乏事实根据和职权依据,且程序违法。原告请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二、制度与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城市规划工作”。
据此,三被告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但其在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程序进行。
在本案中,三被告给原告李某某下发的通知,仅仅是一种行政指导性行为,该通知书不具备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故三被告苍南
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该通知,于2013年7月10日,组织其工作人员将原告的一间二层楼房径行拆除的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应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
法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作出判决:确认三被告2013年7月10日拆除原告的一间二层楼房的行为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由此违法的行政行为造成李某某的损失,由三被告进行赔偿。
三.政策和策略
在本案中,虽然三被告败诉,但是这是由于其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职权依据,且程序违法造成,三者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程序进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政府部门一定要遵循必要的拆除程序,先由规划部门确认并责令业主限期改正,只有在逾期仍然不自行拆除的,方可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
城市规划建设的进行,目的在于美化和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而违章建筑涉及了众多相关人的利益,因此而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更有甚者被强拆者采取极端激进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行政机关形象,破坏社会稳定团结。
拆除违建之所以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现象,与一些行政机关的粗暴行政脱不了干系。拆除违法建筑时底气足,拆除合法建筑时也是谈不下来就动手,不管三七二十一,拆了再说。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要求“法治”即依法治理,其形式上要求具备“依法办事”的制度安排及运行体制机制,实质上则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程序公正、良法之治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原则。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采取行政行为时以违法方式对待违法行为,无异于“以恶制恶”,后患无穷。
在日常工作中,行政机关实行行政行为应严格依法执行,做好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限合法、行政内容合法、行政程序合法、行为形式合法。只有自身做到没有瑕疵,才能保障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有效施行,全面实现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