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电传
苏高法电[2007]594号签发人:马荣
关于对《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努力推动民事审判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省法院拟在2008年上半年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根据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省法院民一庭起草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及时组织讨论,并以中院为单位于2008年1月31日之前报送书面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征
求意见稿)
一、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促进民事审判工作又好又快
地发展
今后几年,是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要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围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强和谐司法建设,进一步提高民事法官队伍素质,努力推动民事审判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为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自觉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民事审判工作,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坚持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与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维护稳定与促进和谐统一起来,把严格依法办案与落实司法为民统一起来,保证民事审判工作的正确发展方向,提高民事审判工作依法服务科学发展的水平。
二是努力提高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着力提升民事法官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和理顺群众情绪的能力、对突发性纠纷的应急处置能力、对舆情研判预测分析的能力。要依法妥善处理各类事关民生问题的民事案件,在严格依法司法、
强化司法法律效果的同时,高度关注司法的社会需求和社会评价,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统一、理性与经验的统一,真切地感知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善于运用人民群众“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处理问题,努力追求司法最佳的社会效果,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息事宁人”,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深入开展民事司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司法管理,强化司法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严格执行《法官行为规范(试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庭审、诉讼调解、文书制作、业外活动等方面的制度规范体系,防范出现故意曲解法律规定或故意违背业界公认准则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狠抓各项司法管理制度的落实,消除司法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不作为现象,特别要防止因审判工作中方法不当和作风问题激化原有矛盾和冲突,酿成新的矛盾和冲突。要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建设,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依法惩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是进一步强化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坚持审判与调研并重的原则,提高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扩大调研成果的影响力,推动调研成果的转化。加强对《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适用过程中相关问题的调研。上级法院要强化服务基层的意识,增强服务基层的能力,提升服务基层的质量,充分发挥业务指导的重要作用,通过召开民事审判工作例会,出台业务指导文件,发布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报告、二审改发案件分析报告,加强审判业务培训等,解决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统一执法尺度,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全省民事审判工作水平的共同提高。
五是高度重视司法宣传工作。按照“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增强影响力”的要求,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展示人民法院和民事法官的良好形象,积极引导社会热点,努力疏导公众情绪。要严格司法宣传归口管理制度,遵守宣传纪律,加强对重点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新闻报道的把关,防止因报道不当产生负面影响。要深刻认识舆论传播规律,尤其注重把握网络传播规律,加强舆情分析,提高网上引导水平,以正确的信息引导公众,以真实的信息抵制虚假信息,努力营造有利于民事审判工作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是大力加强对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当前,民事审判的司法能力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民事审判队伍的现状不能完全适应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民事审判的司法环境不能完全适应维护司法权威的要求,必须大力加强对民事审判工作的领导。要不断充实民事审判力量,切实解决案多人少这一严重制约民事审判工作发展的问题;要注意保持民事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重视对民事审判人才的培养,优化民事审判队伍的结构和素质。要关心爱护一线民事法官,在加强管理和监督的同时,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困难,尽可能地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
二、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建设公正高
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
围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一基本要求,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必须正确理解公正、高效、权威的辩证关系,以公正赢得权威,以高效体现公正,以权威保障公正,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事审判制度。
一是处理好公正司法与解决纠纷的关系。民事案件面广量大,民事审判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最密切,民事审判工作必须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在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上,既要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又要兼顾司法效率。必须把司法公正摆在第一位,司法效率必须以司法公正为前提。同时,要尽可能加快办案节奏,缩短办案周期,尽可能快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上,既要坚持以实体公正为核心,又要强化程序公正的保障作用,在程序公正的基础上追求最大限度的实体公正。在处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上,既要坚持法律真实,又要尽可能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在处理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关系上,既要坚持以社会公正为导向,又要坚持以个案的公正处理为基石。判断个案是否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要把个案放到社会整体利益中来衡量。在个案裁判中,要进行充分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通过个案公正的积累,达到实现社会公正的目的。在处理判决与调解的关系上,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同时,对于那些新类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需要向社会彰显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民事案件,应当以清晰明确的裁判表达司法的立场。
二是处理好民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法治社会必须建立司法的权威,但并不是必须由司法解决所有的纠纷。要按照全国和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的部署,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大力推行诉前调解和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工作,建立健全调解指导网络和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机制,促进人民调解组织提高工作水平;积极推行人民法院附设人民调解窗口制度,扩大“诉调对接”的新领域,探索“诉调对接”的新模式,拓展“诉调对接”的新途径,推动大调解机制的全面构建,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在注重维护当事人的诉权,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前提下,对那些不属于法院主管的矛盾纠纷、更适合由相关部门处理的矛盾纠纷、有可能保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不能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反而造成司法被动的矛盾纠纷,应当或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和方式得到解决。 三是处理好诉讼参与人与法官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方向是建立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既要尊重并切实保障各个诉讼主体行使诉讼权利,又要明确并依法要求各个诉讼主体履行诉讼义务,倡导诚信诉讼,文明诉讼,理性诉讼,推动形成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和谐的诉讼氛围。要进一步便利群众诉讼,在以开庭审理为主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发展“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断健全巡回审判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深入工厂农村、田间地头,就地审理、即时调解、当庭结案。要全面理解和准确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和尊重当事人对权利的处分的同时,履行好依职权取证等法定职责,控制证据失权等制度的适用,并加强诉讼指导,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使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得到兼顾和协调,努力把案件审理的过程变成教育疏导、理顺情绪的过程。要改进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强化裁判理由的公开,真正保障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的知情权。
四是处理好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的关系。能动司法作为一种司法衡平艺术,是和谐司法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从民事案件的特点出发,要注重增强司法协调能力,对事关稳定大局和改革政策以及涉及行政行为或行政行为介入因素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能孤立
的就案办案,要通过主动汇报、通报、沟通,依靠各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挥政治优势,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协调解决好矛盾纠纷。要注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司法公正,秉承司法良知,遵循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规则,摆脱权力、利益、人情、偏见等因素干扰,把握好创新尺度,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要注重司法建议工作,针对审判工作中涉及的社会管理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把司法建议有效转化为完善社会管理的具体措施,延伸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扩大民事审判社会效益。
五是处理好一审与二审的关系。面对繁重的审判任务,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要加强衔接与协调,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依法进行监督指导,切实保障司法公正。要坚持“强化调解、依法维持、慎重改判、严格发回”的办案规则,依法维持合法有据的裁判,及时改正缺乏公正性的裁判,让尽可能多的判决以其公正取信于民,赢得权威。。对那些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甚至颠倒黑白、枉法裁判及人情案、关系案等明显不公的案件,要坚决改判。对那些可改可不改,改判依据不是十分充分、把握不大的案件,比如新类型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涉及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二审法院应当慎重,以不改为宜;即使改判,能够采用修补性改判的,就不要采用颠覆性改判。对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查明事实径行作出裁判或者促成调解的案件,不要轻易发回重审;对原判程序虽有不当,但并未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案件,不宜发回重审。
六是处理好司法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认同的关系。公正高效的审判只有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才能有效体现出司法的权威。民事审判工作要充分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和谐司法方式,最大限度实现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司法目的,最大程度地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重视并善于运用民俗习惯,民俗习惯是情理法的载体,凝结着社会大众普遍性的价值准则,将民俗习惯运用于司法裁判有助于提高司法的社会认同度和公信力。要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使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能够通过诉讼表达诉求,平等地享受法律的公正。要继续加强司法民主建设,扩大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范围,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民事审判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司法判决的民主性,自觉接受人民群众与社会的监督。要积极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以案说法、送法下乡、审务进社区等形式,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
三、审判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一)关于《物权法》的适用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物权法的颁布施行,为人民法院审理各种物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统一的法律根据。贯彻和执行好物权法,是民事审判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全省法院民一庭系统要认真掌握、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物权法。要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的观念,全面坚持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个人或者民营企业与代表国家的政府、有国家投资的公司或者集体发生民事纠纷时,要切实贯彻平等保护原则。只要人民法院的裁判是依法进行的,那么使国有企业或者国家参股的企业资产流失的责任就
不在人民法法院,而在于这些企业的具体经营人员,不能把具体经营人员经营不善的责任强加给人民法院,损害司法权威;同时,也要防止违反法律规定保护个人或者民营企业一方的财产。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的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事实,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至于所签合同最后能否履行,标的物能否办理物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而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必须经登记才生效。要妥善处理涉及物业权益的各类案件,对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车位、车库的归属在没有约定时如何处理等敏感问题,要加强研究,慎重下判,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后,要认真及时地学习贯彻。
(二)关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民法通则从基本法的角度,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规范民事活动、弘扬道德观念、维护交易秩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当前,一些民事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重信用、不守合同、见利忘义的情况还比较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要充分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诚实守信一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以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要认真分析其是否属于恶意抗辩,不能草率予以支持。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要注意不能让失信者、见利忘义者、毁约者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在具体案件中,如果适用某一条法律的结果反而会使不守信用、见利忘义、毁约方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就应该注意考虑该条法律规定的价值,是否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或者考虑体系解释的方法、利益衡量的方法,向有利于诚实信用的一方解释,保护诚实信用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1、关于彩礼问题
(1)彩礼的认定。
对金钱、实物的给付是否构成彩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当地的经济社会文化状况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 (2)返还彩礼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以婚姻双方当事人为彩礼的返还义务人,不列彩礼的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一方当事人以对方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自己不是彩礼的实际收受人、使用人为抗辩,拒不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