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及时完成本合同内的各项工作,开具相应发票并回收款项。
十、服务条款
详见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
1. 由于甲方原因,使工程延期完成,则视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2. 由于乙方原因,使工程延期完成,则视乙方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3. 由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付款,则视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按合同总价×0.5%×延期天数计算,违约金总数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4. 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
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十二、不可抗力
1. 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
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证实。
2. 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
然而,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结束或消除后尽快通知另一方。 3. 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工程期限
应相应顺延。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合同签定生效后,除上述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不得无故变更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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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事故,甲乙双方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减
少损失并阻止损失的扩大。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续120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对方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
3. 如果甲方未能如期付款,并且延期支付任何一笔款项的期限超过60日的,
乙方有权中止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甲方延期付款超过12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4. 如果乙方未能如期完成各子系统及整个系统,且任何一个子系统或整个系统
延期超过60日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任何一个子系统或整个系统延期超过12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有权请求乙方给予相应的赔偿。
5. 双方变更或解除合同,赔偿数额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其他条款 1.保密条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系统需求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数据等,乙方应负责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或提供;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系统设计、施工方案及技术资料,甲方应负责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或提供。 2.安全施工与检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在整个工程的任何环节若存在安全隐患,则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甲方会同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若甲方没有回复乙方,则乙方不得施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在施工期间,乙方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等措施,确保财产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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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 3.文明施工
乙方在工程施工期间,须严格执行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进行文明施工管理考核。乙方须认真做好和切实保障文明施工措施,不对建筑和周边设施、装饰造成任何的伤害和毁坏。
4.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 给第三方。
十五、争议解决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调解。 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调解不成,采用以下第 二 种方式解决。 (一)双方同意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 人民法院管辖。
①甲方住所地 ②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签订地 ④乙方住所地 ⑤标的物所在地
十六、合同效力
1.本合同在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形成书面的补充协议,此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合同生效
1.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3.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双方签字并盖章生效。 4.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5.本合同签订后,如需对合同进行修改,需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6.合同附件是本合同规定的有关事项的执行步骤或细划,附件与本合同不一致时,以本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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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 ]: 附件[ ]: 附件[ ]: 附件[ ]: 附件[ ]: 附件[ ]:
7.任何一方未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内容。 8.甲方与乙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使用信函通知的应采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通知地址 甲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乙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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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 甲方:
住所地: 开户银行: 帐号: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乙方: 住所地: 开户银行: 帐号: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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