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笋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是矿井的五大自然灾害之一,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身体健康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单位、部门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中的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杜绝井下粉尘堆积和有效降低粉尘对职工的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矿防尘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
第一条:矿长对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综合防尘工作开展情况,解决综合防尘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保证综合防尘工作正常进行。
第二条:矿总工程师直接领导综合防尘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综合防尘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第三条:矿行政副职,对所分管的工作中有关综合防尘的工作负责;总会计师对综合防尘工程所需的资金、器材负责。
第四条:通防副总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综合防尘工作;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综机副总相应协助副矿长解决分管业务中的综合防尘问
题;各业务科室在分管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科室业务中的综合防尘工作;采掘及辅助单位对所分管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责;矿安监处,对各业务科室和采掘及辅助单位所承担的综合防尘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通风科对矿井综合防尘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每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参与审查矿井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审批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综合防尘措施;负责呈报综合防尘报表;负责组织防尘设施的交接、验收;负责井下防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安监处负责对有关防尘法规及各项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综合防尘法规,破坏各种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参与新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的验收;参与尘肺病检查、治疗统计工作。
第七条:防尘工区负责采煤工作面两顺槽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护;负责分管范围的防尘设施的安装及维护;负责矿井隔爆设施的安装与维护;负责工作面的煤层注水工作;负责分管范围的巷道的粉尘冲刷;负责井下水质化验工作;负责矿井粉尘测定工作;负责井下防尘设施及备品配件的统一计划与管理。
第八条:机电安装公司负责除掘进巷道和工作面顺槽以外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修。
第九条:综采安装单位负责采煤机内外喷雾、破碎机防尘罩和喷雾装置的安装及综放工作面的架间、放煤口喷雾的安装。
第十条:采、掘各工区负责作业范围内的防尘设施的使用、管理及维护:负责规定区域的粉尘冲刷工作;负责做好职工的个体防护工作;负责配合防尘工区做好个体呼吸性粉尘的测定工作。采煤工区负责采煤机负压二次降尘装置的安装与维护;掘进各区负责新掘进的巷道的防尘管路的安装,综掘工区负责安装与维护综掘机内外喷雾及水力负压除尘装置。
第十一条:皮带工区负责本区所管理的皮带机转载点的喷雾洒水设施的使用、管理与维护;负责清理各转载点前后20米范围内顶板、底板及巷帮的煤尘。
第十二条:运搬工区负责有架空线的巷道底板积尘的清理。 第十三条:巷修工区负责大巷刷白工作。
第十四条:环保中心负责井下防尘用水水质的管理。 第十五条:运转工区负责主、副井筒浮煤、煤尘的清理。 第十六条:井下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管理的机电设备和电缆积尘的清理。
第十七条:器材科负责防尘仪器、仪表、器材的购置。
第十八条:医院负责尘肺病的检查,预防治疗,组织开展接尘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教培中心负责制定防尘人员培训计划。
第二章 防尘措施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矿井应具备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皮带巷及新掘进煤巷的水管按每隔50米、其他巷道按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掘进各区、机电安装公司、防尘工区在各自分管的范围按上述要求按设齐全防尘管路三通、阀门,并保证三通、闸门能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水源充足,能满足井下连续两小时以上的防尘用水量,地面水池容量不小于200 m3,并有备用水池;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几,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范围。
第十八条: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防尘工区负责喷雾装置的安装、回撤;各运煤转载点管理单位负责喷雾装置的使用、管理及维护。
第十九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区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安设除尘风机或水射流除尘风机。
第二十条:对需进行煤层注水的工作面,由防尘工区按《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实施。
第二十一条: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玉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掘进机作业时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采掘各区负责采掘机内、外喷雾装置的使用、维护。
第二十二条: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新安装的综放工作面的架间及放煤口喷雾装置由支架安装单位一次安装合格后交由采煤区队使用维护。
第二十三条:采煤面进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工作面进风巷风流汇合点以里;采煤面回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距工作面 50米左右,回风巷设有移动变电站时,水幕应设在变电站下风侧不大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