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金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低保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扰乱民主评议秩序,故意撕毁公示文件,对低保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谩骂的,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一)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二)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三)对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不当,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及其他恶性事件的;(四)低保金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的;(五)在工作检查中发现并查实的其他违规问题。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条各市(州)、县(市、区)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