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原因
有的学生交友不慎,被社会上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引诱,导致触犯国家刑律,被开除学籍。少数学生无视校纪校规,公然在宿舍里打麻将,有的还屡抓屡犯,丝毫未认识到这种行为错误的严重性。
大学生活是美好而短暂的,也是枯燥而艰辛的。我们编写此案例汇编,目的在于教育、挽救失足学生,起到警钟长鸣的作用。同时,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一个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志存高远、团结友善、服务人民、自强不息、热爱生活、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交 通 篇 案例九
2006年5月10日18时许,某高校电子信息工程学院2003级学生李某骑车出校购物横穿公路时,被一东风重载卡车碾成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道路、车辆、驾驶人员和交通流量快速增长,然而,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普遍不强,交通违法现象普遍,交通事故频发。据统计,当前交通事故是造成学生伤亡最大的一类事故。今年以来,全国仍有部分地区因交通事故造成学生伤亡事故发生。我校地处武汉市
江夏区大花岭明星村,周边地形复杂,交通环境仍存在很多不确定的隐患。希望广大师生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莫让悲剧重演。
案例一
马加爵(1981年5月4日—2004年6月17日),男,汉族,广西宾阳人,身高171.5厘米,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0级学生,户籍地为广西宾阳县宾州镇马二村一队。1996年至1997年在宾州初中读初三,以优异成绩考取省重点宾阳中学;1997年至2000年就读于宾阳中学;1999年至2000年读高三,成绩优异,被预评为“省三好学生”;2000年至2004年就读于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2004年2月13日晚杀一人,2月14日晚杀一人,2月15日再杀两人后从昆明火车站出逃。2004年3月15日被公安部列A级通缉犯;2004年6月17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分析:真正决定马加爵犯罪的心理问题,是他强烈、压抑的情绪特点,是他扭曲的人生观,还有“自我中心”的性格缺陷。马加爵案发生之后,许多社会公众,包括一些媒体,对马加爵表现出了同情,把其杀人动机归结于他的贫困和受到的“歧视”,及因此而对社会产生的仇恨。 案例二
江西中医学院科技学院2006级临床专业的学生李某,在其学校附近与男友发生争执并提出分手,遭男友割断喉管后死亡。据目击者称,事发时,杨某拿着一把十余厘米的刀追死者,并朝其喉咙处割去,杀死女友后,杨某抱着死者久久不肯离去,直到110民警来到现场,将其带走。
案例分析:学生算得上是高素质的人群,是什么使得他们当中有的人变得如此暴力和凶残呢?心理专家认为:大学生心理发展尚未稳定,踏入大学,就相当于踏入半个社会,从而他们感到不适应,害怕失败、害怕拒绝,心理上的矛盾冲突尤为突出。这些矛盾解决不好,就可能成为大学生犯罪的心理基础。目前,大学生犯罪心理复杂多样,其突出表现在犯罪动机、价值观念、人格障碍、个体心理偏差等方面。种种原因表明,这些障碍与偏差导致的犯罪心理与社会就业、家庭经济、个人恋爱所造成的心态失衡、心理变态、心理疾病有关。 感悟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 。大学生是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是祖国的未来。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关注并为之努力的事情,要做到预防、打击、改造并举,以便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大学生犯罪。而作为大学生的我们也要严于律己,遵纪守法,要负有责任心,
时刻调整好自己的心态,还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不要知法犯法,这样我们才能做一个守法的大学生,合格的大学生。
如何预防大学生犯罪
“预防大学生犯罪最根本的措施是针对其犯罪原因,实行综合治理,形成一种有利于大学生全面发展的环境,才能收到治本的效果。”湖南省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名湖认为,每个大学生犯罪案件都是个人、家庭、学校或者社会等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的产物,是社会多方面消极因素的综合体现。因此减少和预防大学生犯罪,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明显效果。
“学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引导,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王名湖说,针对大学生心理发展不够成熟的特点,学校要有意识地开展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开设心理咨询机构,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引导大学生控制情绪,消除其人格障碍,提高大学生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引导大学生以严肃的态度对待爱情,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保持稳定的情绪及健康的心理。此外,学校在加强校园内的管理的同时,应强化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以减少大学生犯罪现象的发生。
湖北省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选编
近年来,高校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频发,主要原因与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得力等密切相关。这些典型案件主要有:
———陈昭方,原武汉大学常务副校长。2000年至2009年,利用其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武汉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参与筹建武汉大学东湖分校等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董事长巴能军贿赂的人民币115万元、美元1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该集团武汉分公司经理陈恩成贿赂的人民币5万元和美元6000元;帮助涂某某朋友之女录取为武汉大学研究生,收受涂某某贿赂的人民币3万元。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昭方有期徒刑12年,并处
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对陈昭方违法所得人民币134.9万元、美元1.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龙小乐,原武汉大学党委原常务副书记。2000年8月至2003年11月,龙小乐在担任武汉大学副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弘博集团与武汉大学联合修建弘博学生公寓及施工过程中谋取利益,收受弘博集团董事长巴能军贿赂的人民币41万元,其中最多的一次受贿达10万元;为中天集团在武汉大学承接工程提供帮助,收受项目经理陈恩成贿赂的人民币20万元。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龙小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对龙小乐违法所得的61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李海婴,原武汉理工大学副校长。2000年至2006年间,李海婴利用分管学校招生、基建等工作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总额达1400多万元(案发后省纪委追回其赃款1068万余元、3万美元,省检察院追回其赃款430万元)。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海婴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李汉昌,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2001年至2008年,李汉昌利用担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常委、副校长的职务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8.5万元,并为其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