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4500元资助)。需要“定向培养”的区县(自治县)、承担“定向培养”任务的学校要与学生签订专业培养、工作安排、服务年限等方面的协议。
(四)加大乡镇在职人员教育培训力度。
加强学历教育。每年选送2000名35岁以下、未取得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高等院校脱产接受学历教育。由市教委从成人高校招生计划中单列指标,统一考试录取。两年学习期内,参学人员的工资和津补贴按政策发放,并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资助。资助经费主城区由区承担,“两翼”区县(自治县)由市承担70%、区县(自治县)承担30%,其余区县由市承担30%、区县承担70%,在各级“建设资金”中列支。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参学人员的考核治理,将学历达标情况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对脱产学习后未达到学历要求的,给予两年的补习期。补习期间,只发给70%的工资和津补贴,不再给予资助。补习后仍达不到学历要求的,视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予以辞退(聘)处理。
加强专业培训。每年由市教委组织500名乡镇中小学教师到师范院校进行业务培训。由市民政局组织100名社区治理人员到有关院校进行业务培训。由市劳动保障局组织300名劳务经济、社会保障治理人员到有关院校进行业务培训。由市建委组织200名乡镇规划建设治理人员到建筑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业务培训。由市农业局组织400名乡镇农技人员到农业院校、科研院所和农技推广单位进行业务培训。由市卫生局组织500名乡镇医护人员到医学院校、医疗机构进修。每次培训时间不低于2个月。培训经费由牵头部门负责,市“建设资金”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资助。
加强村干部轮训。从高等院校从事“三农”问题研究的专家中抽调人员组成讲师团,在开展实地调研、编写专门培训教材的基础上,赴区县(自治县)开展村“两委”负责人轮训。每年培训4000人左右。讲师团人员的交通、食宿补助等费用由市“建设资金”承担。培训场地、参训人员的交通、食宿补助等费用由区县(自治县)承担。
(五)选派专业技术人才到乡镇支教、支农、支医。
采取按需选派、对口支援、定期轮换的方式,组织市、区县(自治县)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农技人员、医生到乡镇开展为期半年的支教、支农、支医服务。市里5年选派2500人,其中教师1000人,农技人员500人(农业150人、林业100人、水利150人、农机50人、畜牧50人),医生1000人。区县5年选派7500人,其中教师3000人,农技人员1500人,医生3000人。市、区县(自治县)教育、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卫生等部门,分别负责相关人员的选派及治理。选派人员的具体数量和专业,根据乡镇实际需要确定。“三支”人员在基层服务期间,原单位所有待遇不变,并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的资助。资助经费按选派渠道,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资金”承担。
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明确“三支”人员的职责任务,加强考核治理,使人员下得去、有事干、出成效。对选派后不到岗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缴资助经费,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
(六)引导人才积极投身基层。
加大从乡镇基层选拔领导干部力度。对选派到乡镇、村任职的优秀大学生,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先提拔进入乡镇领导班子,或交流任职。区
县(自治县)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或确定后备干部人选时,要向乡镇基层一线干部倾斜。新提拔的35岁以下的优秀年轻干部,原则上要有基层锻炼经历。
逐步实行从基层选拔市、区县(自治县)机关公务员制度。从2008年起,市、区县(自治县)机关补充公务员,主要应从具有两年以上乡镇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择优选调。市、区县(自治县)公开招录公务员时,在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大学生中招录的比例不得低于60%,以后每年提高10%,2010年以后达到不低于80%。
逐步实行从基层遴选市、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从2008年起,市、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除非凡单位、非凡岗位外,一般应从具有两年以上乡镇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择优选调。市、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在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大学生中招聘的比例不得低于40%,以后每年提高10%,2010年以后达到不低于60%。
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机制。事业单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向乡镇适度倾斜。坚持把农村基层工作经历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今后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农村基层工作经历者优先。
(七)强化资金保障。
市财政6年投入5亿元用于本“计划”实施,其中4亿元用于选派大学生前两年的工资,1亿元(每年安排2000万元)用于建立“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资金”(简称“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大学生定向培养、在职人员教育培
训、“三支”人员资助、计划治理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应建立相应的“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资金”,其中主城各区每年不低于200万元,“两翼”区县(自治县)每年不低于50万元,其余区县每年不低于100万元。市、区县(自治县)“建设资金”分别由市、区县(自治县)“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治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结余结转,资金运行情况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计划”在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指导下实施。成立市“计划”实施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组织、政法、编制、教育、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建设、农业、卫生、共青团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工作机制。市、区县(自治县)“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落实专职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工作治理,提高工作实效。
(二)制定方案,稳步推进。
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相关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根据本地区、本系统乡镇人才的需求情况,编制“计划”实施方案,报市“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市“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拟订工作方案、分解目标任务、起草配套政策,经市“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市“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底要对各区县(自治县)、市级相关部门的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情况汇总上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市委、市政府。
(三)严厉政策,严明纪律。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计划”的相关政策,对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严禁自作主张。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计划”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政策,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落实责任,加强督导。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市“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领导不重视、“计划”实施不力、政策不落实等情况,严格追究责任。对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研究解决,确保“计划”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