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对象
持股5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释义
1、增持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参照爬行增持,且不受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2%的限制;但是,上述股东每累计增持2%,在事实发生当日至公告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
2、持股50%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增持期限届满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