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5.2 当均充转浮充后,浮充电流在1-2mA/Ah,且连续稳定约2-3小时不变,这表明电池已充足电。在确保浮充24小时并断电1小时后,可以进行容量检测,检测方法见表5
蓄电池放电单体终止电放电率 10h 5h 3h 1h
放电电流,A 压,V 1.0I10 1.6I10 2.5I10 5.5 I10 1.80 1.80 1.80 1.75 容量检测标准 ≥1.00C10 ≥0.80C10 ≥0.75C10 ≥0.55C10 5.4.5.3放电结束后,必须在8小时内进行均衡补充电,均充电压设定为
2.30V/单格(25℃时蓄电池正负端子测定值的平均值),充电最大电流设定为0.10C10A。当均充电流在小于10mA/Ah时转入浮充,如果浮充电流为1-2mA/Ah且连续稳定约2-3小时不变,这表明电池已充足电,此时进入正常浮充状态并保持24小时以上。
5.4.6. 放电深度控制
5.4.6.1 利用放电时间来控制放电深度,放电时间与负载电流乘积所得容量应小于或等于0.80C10。
5.4.6.2 利用放电容量来控制放电深度,设置的电池放电容量应小于或等于0.80C10。
5.4.6.3 利用放电终止电压来控制放电深度,也就是通过一次下电电压和二次下电压设置来防止电池过放电。 5.4.7 开关电源参数设置
开关电源对电池的控制参数应根据负载电流的大小设置,其设置参数见表6表7:
表6 负载电流停止程控交换机工作 停止信号传输工作蓄 与I10比值 蓄电池单体终止电压,(V)电池单体终止电压,(V)(二 6/6 5/6 2/3 1/2 1/3 1/6 (一次下电) 1.90(45.6V/48V系统) 1.95(46.8V/48V系统) 1.96(47.0V/48V系统) 1.97(47.3V/48V系统) 1.98(47.5V/48V系统) 1.98(47.5V/48V系统) 次下电) 1.88(45.0V/48V系统) 1.93(46.3V/48V系统) 1.94(46.5V/48V系统) 1.95(46.8V/48V系统) 1.96(47.0V/48V系统) 1.96(47.0V/48V系统) 注:1表中I10表示10小时率放电电流,其数值为电池的标称容量C10的
1/10。若电池为多路并联,则电池的标称容量为多路并联电池的标称容量之和(不允许将不同标称容量的电池组并联)。
表7 开关电源相关参数设置表
参数 浮充电压 均充电压 充电限流 高压警告值 规范值 2.23~2.28V 2.30~2.35V 0.1C10A 57/2.38V/cell 双登电池具体参数 2.23V/cell 2.30—2.35V/cell 0.15C10A 57V 低压警告值 电池温度补偿系数 电池温度过度 LVDS脱离电压 LVDS复位电压 均充周期 周期均充时间 浮充转均充条件 停电均充时间 退出均充条件 电池分流容量设定 电池连接 电池报废指标 电池端电压差 45V高于LVDS脱离电压 5.5mv/cell·℃ 35℃ 44V/22V综合放电率 47V/23.8V考虑回路压降 720h 1~10h ≥50mA/Ah 1~10h ≤5mA/Ah 根据实际电池容量 先串后并 小于额定容量的80% 50mv/20mv回路/开路 45V 3mv/cell·℃ 35℃ 44V 47V 机房电池一般为6个月 10h ≥50mA/Ah 1~10h ≤10mA/Ah 根据实际电池容量 先串后并 小于额定容量的80% 50mv/20mv回路/开路
2. 当环境温度超出20℃~30℃范围时,浮充及均充电压应按本手册5.4.3规定进行补偿。
3. 对于供电条件较好,常年气温较高的地区,开关电源不具备温度补偿功能的基站,均充电压可设定为2.30V/单体。
4. 如果蓄电池组出现落后电池(按I10电流放电5h终压在1.80V以下)应及时进行恢复或更换。
5. 此表参数适用于放电电流小于0.1C10A的场合。
5.4.8 均充的条件和要求
当发现出现个别落后电池或者事故放电及电池定期容量检测后,均需对电池进行均衡补充电。其充入电量应不低于放出电量的120%,均衡充电电压设定为2.30V/单格(25℃时),最大电流设定为0.10C10A。
5.4.9 停电时的使用要求
5.4.9.1 蓄电池因事故放电在没有按照要求补充足电的情况下,如果基站又停电,不允许由蓄电池继续供电。
5.4.9.2 一次停电累计放出电量在50%-80%时,均充转浮充后,浮充时间不少于24h。
5.4.9.3 一天内停电数次,但累计放电总容量在50%以下,均充转浮
充后,浮充时间不少于12h。
5.4.9.4 供电条件较好的基站,每6个月进行一次保护性C10容量放电(放电深度在50%),放电后及时充足电。
5.4.9.5对于停电频繁,停电时间较长的基站,应配备油机等辅助供电设备。当蓄电池放电深度达到80%以上,市电没有恢复供电时,采用油机为基站设备供电和对蓄电池及时补充电。 5.4.10 维护周期及要求
5.4.10.1刚安装好的电池在投入使用时应检查电池在充放电时的端电压是否正常,充放电电流是否稳定,紧固件是否松动,触摸结合部位和端子有无发烫现象。
5.4.10.2 每三个月应测量一次蓄电池组各单体电压,观察其均衡性并做好记录。
5.4.10.3 维护人员应定期检查连接条是否位移、松动,排气阀是否有松动,单体电池是否破损、泄漏,排气阀排气是否正常,电池是否干涸,发现问题应进行现场维护,如现场维护困难应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处理。
5.4.10.4维护人员应定期测量电池浮充电压,检查有无过高或过低的电池单体。
5.4.10.5核对系统总电压与单体电压总和有无误差,如有误差查明原因并纠正。
5.4.10.6核对系统总电压与开关电源总电压显示有无误差,如有误差须校准。
5.4.10.7记录开关电源内存参数中有关停电记录和充电情况,如有必要须进行强充补电。
5.4.10.8有条件时进行30%~50%容量放电检查,并同时检查有无落后电池,如有落后电池在经过均衡充电浮充电后仍不合格的电池,应及时更换,确保电池组充满后转入正常浮充。
5.4.10.9 正常使用的蓄电池每一年进行一次核对性放电,放电电流为0.1C10A,终止电压设定为1.80V/单体。如果放电时间小于8h,应及时补充足电,再重新核对一次。如果电池放电时间仍小于8h,则视为寿命终止。
5.4.10.10 蓄电池火灾,不能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可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来灭火。 注意事项:
1、 电池连接线必须用螺钉拧紧 2、 不要使电池短路 3、 使用前必须充电 4、 不要打开安全阀 5、 保持电池清洁
6、 长期贮存,应定期对电池进行补充电
7、 事故放电后,蓄电池在没有及时补充电的情况下,不允许
让蓄电池继续供电。
6.安装方式
6.1 标准安装方式(见表8)
型号 电池组合 外形尺寸 总重量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