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但能如实说明进货渠道并提供有效证据,产品经抽检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两种以上或者违法行为在两次以上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产品质量有严重缺陷的,或者被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后,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尚未销售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或者违法所得较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3)违法所得巨大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案件查处之前已依法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
(2)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经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2)经查处后再犯的;
(3)案件查处之前尚未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经责令改正,积极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二)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或不能将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