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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收核定制度的探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于2001年5月1日实施,作为我国目前唯一的一部关于税收征收程序的法律,《征管法》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保障。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成分和经济事务日趋多样、复杂,税收核定征收被各地税务机关广泛地使用,《征管法》经过六年实施,其税收核定制度已明显显得单薄而不适应形势的需要,急需在立法上予以完善。本文就税收核定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以下分析。 一、税收核定的基本制度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分别对税务机关在哪些情况下有权核定税额和怎样核定税额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征管法》规定了税收核定权的行使范围,《实施细则》规定了行使税收核定权的程序和方法,两者共同构成了税收核定的基本制度。 二、核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核定对象表述不清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六款在核定对象的表述上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
一是账目混乱难以查账的的概念模糊,缺乏明确的标准,对于到达何种程度才算混乱难以掌握和判断。税务机关认为账目混乱、难以查账,而纳税人认为自己的账目并不混乱,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因对账目混乱的认识不同而发生争执的事情屡见不鲜。
二是成本资料的范围不明确。企业的入库单、出库单、投料单、月末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