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础工程施工 一合同协议范本(2)

2018-11-19 20:40

2.1.1 根据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本合同计价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合同综合单价(详见合同附件)已包括报建配合费、人工费、材料及设备费、材料及设备运输、搬运、保护及保管费、放线及测量费、施工费(包括但不限于机械移位、就位及场地处理费,钢板桩尖、管桩送桩、接桩、桩心混凝土封底、割、破桩、凿桩头费用,各种断桩、裂桩及处理费用等)、机械费、措施费(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措施、专项措施等)、工程涉及的送检及试验费用、工程半成品及成品保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涉及或施工可能碰撞、损坏的其他工程物品的保护等)、配合相关工程完成有关工作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监测等其他工程所需的开孔洞、井、开口、配合预埋、固定,配合检测、相关工程施工及验收等)、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工程交付前的照管费、降排水费、施工水电费、关系协调费(包括但不限于与邻近居民、政府相关部门等)、总包管理及施工配合费、按总包备案及甲方要求整理资料费用、配合检测工作的相关费用、验收费、保险费(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人员、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及危险作业等)、清洁及垃圾清运费、管理费、规费、合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上涨,与其他工程配合导致降效,停工,调整工序或施工方案,相关检查引致的影响,各种土质、淤泥、岩石、障碍物、意外情况等)、利润、税金(包括开具税率为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费用等)、保修费等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责任和义务所需的所有费用,合同综合单价不因任何因素作调整,除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施工范围及内容出现甲方原因的工程设计变更、甲方指令增加工程内容或签证,导致出现新的计价项目外,计价项目亦不再增加,工程施工中实际需要发生,但合同中未列出或未填写单价的项目,乙方确认其所需发生的费用均已包括在本合同约定

的计价项目中。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同意进行工程设计变更、增减工程内容或签证时,双方可就此引起新增加的计价项目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单价。 2.2 合同暂定总价

根据本合同第一条及本条的计价原则,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具体价格构成详见合同附件《报价表》,此暂定总价仅供参考,不作结算依据。 2.3 结算总价 2.3.1 结算原则:

2.3.1.1 工程结算总价的计算公式为: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甲方书面确认的合格工程量±本条第2.3.1.2款可以增减的价款。 2.3.1.2 可计入合同结算总价的款项

2.3.1.2.1 经甲方书面确定的工程设计变更、增减工程内容及工程签证的款项,按甲方确认实际发生变更、增减、签证部分的工程量及以下所适用的价格计算,并计入合同结算总价:

A、本合同附件报价表有相同价格的,套用相应价格; B、本合同附件报价表有类似价格的,参照该价格调整后执行;

C、本合同附件报价表没有相同或类似单价的,由乙方在根据甲方工程设计变更或指令进行施工的同时,按不高于合同已有的价格水平及时向甲方报价,由甲方审定后执行(甲方按同等质量情况下的市场最低价格审核确定)。 2.3.1.2.2 下列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A、因乙方施工失误、工程不合格等乙方责任引起的设计变更、返工等费用; B、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变更而产生的费用。

C、在施工过程中,属乙方专业经验应发现设计上的问题、甲方指令中的错误,但乙方未指出,致工程返工的。

2.3.1.2.3 违约金、赔偿款或奖励:违约金、赔偿款或奖励款按实际发生情况和合同约定计入结算总价(应支付乙方的违约金、索赔等赔偿款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一并支付)。 2.3.1.2.4 索赔:

A、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可向责任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经另一方书面确认的赔偿款计入合同结算总价。 B、任何索赔均需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向对方提供索赔意向通知并附相关的依据,并在该事件结束之日起15个日历天内向对方提供最终索赔报告及相关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索赔金额及索赔时间的详细计算过程、支持索赔的相关依据及损失证据等),若索赔事件持续超过一个月,则索赔方应每隔15个日历天向对方提供一次索赔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已发生的损失、相关依据及将来可能出现的损失等)。否则,未按时提供索赔意向通知及索赔报告的,视为索赔方放弃索赔的权利。

C、乙方依法依约停工时,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停工通知书并附上人力及机械等的安置方案,同时采取一切可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材料、设备、半成品、成品等的保护、防护、保管,以及现场、邻近区域等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停工造成的损失,并按甲方回复的意见执行,否则,视为违约停工,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由乙方承担。

D、非甲方原因导致的停工,甲方不补偿任何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工未超过30天的,仅作工期顺延,不补偿任何费用;停工超过30天的,工期顺延,停工超过30天的部分方予补偿,且甲方仅补偿以下费用: a、经甲方书面同意留守现场的乙方保安人员费用(该费用按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b、已进场并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的、且为后续工程施工必须的留在现场等待复工的施工机械设备、设施、措施项目材料的租赁费用或折旧费。

c、甲方及监理书面同意或指示乙方先行转运到其他施工场地使用,复工后再进场的机械设备的进、退场费用(指因停工增加进、退场次数而产生的拆除费、安装费、运输费)。

E、所有窝工产生的费用,以及停水、停电、施工交叉作业及工作面分批移交等导致的施工降效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单价及总价中,不再另外计算。 F、无论复工后人工、机械、材料、产品、设备的价格上涨或下跌,均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不再调整。

G、索赔费用仅为已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用,不包括利润及间接费用。

H、本工程停建的,乙方承诺除按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计价结算外,不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2.3.2 中途清算:

2.3.2.1 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其他非乙方原因致双方解除合同,乙方中途退场的退场结算款=退场工程造价±违约金、赔偿款、扣款=甲方确认已完成合格工程量×相应合同单价±违约金、赔偿款、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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