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条例实施细则
1.目的:本制度是将大家在日常工作中或执行GMP文件中时常出现的一些问题予以汇总而制定出的相关的奖惩条例,旨在提醒大家注意规避,以免给个人或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成员。 3.具体奖惩制度 3.1奖励制度
3.1.1有以下情形的实施100—1000元的现金或等价物质奖励: a) 积极提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使公司的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的;
b) 严格把关,及时发现、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避免发生火灾、工伤、产品质量等事故有功的;
c) 对生产中严重违规操作可能造成重大事故进行举报的; d) 在降低生产成本、节约原材料和能源、降低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方面成绩比较突出的;
e) 遇有突发事件,勇于负责,处理得当,为公司避免重大损失或赢得重大利益的;
f) 为公司争得荣誉,改善公司形象并为公司获取重大利益的; g) 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3.1.2有以下情形的实施10—100元的现金或等价物质奖励: a) 生产工作中表现优秀,多次在部门例会上作为先进个人提出表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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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积极帮助同事完成不属于自己分内的事情的; c) 参与、协助公司各项活动,表现优异者; d) 拾金不昧者; 3.2惩处制度
3.2.1早会迟到惩处制度:
早会迟到惩处制度(以早会主持人宣布早会开始时间为节检点) a) 早会迟到3-5分钟,罚款10元/次; b) 早会迟到5-10分钟,罚款20元/次;
c) 未请假或未经主会人批准擅自不参加早会罚款50元/次; 3.2.2上班期间窜岗惩处制度:
a) 非工作需要到其它工作岗位乱转、乱晃者罚款10元/次; b) 非工作需要到其它工作岗位与工作人员聊天者罚款20元/次; c) 工作已完成在其它工作岗位逗留闲聊者首次予以警告,累计发现二次(含二次)以上者每次罚款20元; 3.2.3上班期间迟到早退及其它违规惩处制度: a) 迟到、早退60分钟以内的罚款30元;
b) 迟到、早退6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的罚款50元;
c) 迟到、早退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按旷工处理,除扣除当班工资外再扣除当班工资的1.5倍;
d) 未到规定时间提早洗澡的按照参照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e) 因工作需要上班打卡迟到需部门负责人开具证明,无证明按照迟到或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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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上下班期间在厂区内抽烟的,发现一次处罚20元/次; g) 工作时间进行带有赌博性质的打扑克、下棋、打麻将的每次罚款200元;
h) 厂区内打架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3.2.4违反生产操作相关规定的惩处制度:
a) 非车间人员,未经批准进入生产区违反GMP规定的,发现一次处罚50元;
b) 车间人员出入车间未按规定换鞋或换衣服者,发现一次处罚20元; c) 不按规定出入物流通道者,发现一次处罚20元; d) 未经允许擅自操作他人机器,发现一次处罚100元;
e) 未按规定操作导致机器损坏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并承担全额的维修费用;
f) 在生产车间或危险区域违反规定使用明火或抽烟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3.2.5对有以下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行为的予以开除:
a) 因个人违章操作导致产品质量事故,受到国家级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通报的;
b)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伤亡事故,造成1人以上重伤或死亡事故的;
c) 从事第二职业影响生产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d) 泄漏或出卖公司商业机密的;
e) 故意挑事辱骂/殴打同事,经教育后仍不知悔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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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参加非法组织集会,影响社会秩序或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的; g) 在公司厂区酗酒闹事,经多次教育仍不知悔改的; h) 邀集他人打群架的带头人; i)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4.奖励、处罚流程
给予奖励/处罚的员工由部门领导开具书面的奖励/处罚证明,部门及人事行政部各自备案一份(奖励/处罚证明包括:奖励/处罚人姓名、奖励/处罚原因、事情简述、主管领导及部门领导审批意见)审核后予以奖励/处罚。 4.1具体奖励办法:
a) 奖励金额100元以下的由部门内部在晨会进行通报表扬并予以现金或等价实物奖励;
b) 奖励金额在100—500元的报人事行政部核实后进行全公司通报表扬并予以现金或等价实物奖励;
c) 有重大贡献或突出表现的,奖励金额在100—1000元的报人事行政部备案并经厂区负责人审批通过的对其进行全公司表扬、发放荣誉证书及现金或等价实物奖励。
4.2具体处罚办法:(以下处罚的现金全部上交财务部)
a) 处罚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由部门内部在晨会进行通报批评并宣布部门处罚决定;
b) 处罚金额在100—500元的报人事行政部核实后视情节全公司/部门通报批评并宣布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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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处罚金额在500—1000元的报人事行政部核实由厂区负责人审批,对被处罚人予以全公司通报批拼评并宣布处罚决定;
d) 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达到开出处分的对于被处罚人进行全公司通报批评、宣布处罚决定、人事行政部备案五年内不再予以录用。
备注: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原有的与本制度发生冲突的皆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将在后续的工作中完善。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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