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承包合同书
编号: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快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及按期竣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履行甲方与业主签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范围: 第二条:工程数量
详见附件一(分包工程量清单)。分包工程量清单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施工按设计图纸、现场工程师指令等要求进行;结算按实际完成且经监理、业主认可批复的合格数量为依据。
第三条:承包方式
本工程实行单价承包(单价见附件)。 第四条:合同价款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本工程实行单价承包,在合同期内,单价不予调整。
3、本合同单价为乙方实施并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及管理费、税金在内的一切费用及隐含风险在内的所有费用总和。
4、工作内容:完成 (除甲方完成或由他人完成的 外)的全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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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合同工期
本合同工期为 天,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工期中包括与发包人的其它承包人交叉施工中可能产生的工期损失),合同关键项目工期详见附件二。
乙方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任务,承担逾期完工违约金,每延误工期1天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元。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工期严重滞后,经甲方提出整改后仍不能按甲方要求完工,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接到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3天内将乙方所有人员和设备撤出施工现场,并满足甲方另行组织后续施工的条件,如不按时撤出干扰后续施工,每延长1天承担违约损失 元。
第六条:税金
本工程的所有税费均含在单价中,其中营业税、教育附加费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有关国家机关要求甲方代扣代缴的其他税费均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七条:结算和支付
(一)结算原则:依据本合同规定或甲方同业主签订的合同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二)每月23日前或业主计量日前3天,由乙方依照合同签订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提供原始资料(包括计量表、中检单、施工原始记录、现场质量检验报告单、分项工程评定等计量所需的一切书面材料)列出已完工数量,完成签字手续后交到甲方工程部,再由工程部复核已完工程量并移交到合同部。
(三)乙方对已完工程进行初步质量评定,甲方质检工程师组织检测、实验部门对已完工程再次评定,最后由总工程师审核。
(四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超过业主、监理签认的工程量,甲方不予结算。
(五)工程结算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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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间结算
A.工程数量的确定:根据甲方工程部现场实际测量并经监理、业主签认的工程数量。
B.甲方合同部对工程部复核后的工程数量与原合同数量进行核对,最终以合同部复核后的合格工程量为结算依据(复核时,以双方实际测算的工程数量为准,但若甲方核算的工程量超过业主或监理审核批复的工程数量,则以业主或监理审核批复的工程数量为准。若有变更,乙方应及时办理与变更有关的原始资料的整理、签认工作,在变更批复前,以施工图为准)。每月甲方合同部在业主计量批复后,按乙方当月实际完成并经审核后的工程量给乙方办理当月结算。每月结算时扣除 %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完工时质量保证金限额为结算金额的 %,每月结算时同时扣除当期结算金额的 %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
C.在业主支付甲方工程款后 15 日内,甲方财务部按照合同部提供的统一内部支付单给乙方办理支付手续。财务部在支付当月工程款时,应根据材料、机械等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扣清各项款项。拨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D.工程款当月结算支付,中间无特殊情况不临时借款。
2、最终结算:乙方完成全部合同工程量且质量合格,甲乙双方签订退场协议后,甲方开具最终结算单。 在最终结算时,甲方有权对以往历次签证或中间结算中的错误、疏漏进行修改,并在最终结算时扣除。最终结算单签字确认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最终结算协议书。
3、支付及质保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
(1)甲方得到业主对该款项的支付后15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最终结算支付周期为业主支付甲方最终结算款后一个月内。
(2)质保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满且经修复质量合格,业主已支付甲方质量保证金,扣除修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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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后甲方给予乙方一次性结清质保金。
(3)乙方凭民工工资发放表办理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第八条:工程进度
1、乙方应于合同生效后 10 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工程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体进度计划。
2、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应积极组织本工程所需人员、设备等进场,经甲方对进场人员、设备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工。
3、乙方按照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积极组织本工程的施工,并保证在合同期内保证质量完成任务。
4、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接受甲方及业主提出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在该阶段目标完成后可按合同规定接受甲方的奖惩。
5、在施工中发现乙方在期限内无力完成任务或达不到月均衡生产能力(月均衡生产能力:指工程量与总工期平均月完成工程量),或存在质量问题及内部管理问题,甲方有权减少合同工程量,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赶工期的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6、乙方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数量,甲方扣除乙方以合同单价和剩余工程量计算所得工程款的两倍作为甲方另行组织完成该剩余工程的费用。
7、暂停施工
因单价中隐含了各种风险,故不论何原因造成的停工损失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对本工程和甲方负责,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以及设计图纸,精心组织、科学施工,达到业主要求的质量等级标准(由业主、监理工程师对该工程下发的指令、命令、通知等均对乙方有效),并服从甲方有关管理人员及驻地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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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程师的监督、指导,做好现场施工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报验资料。
2、所完工程应达到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最新版)规定的标准,并满足业主合同技术规范和图纸的要求。乙方应按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检评定,将评定结果及时交甲方检查并报验。如不合格,乙方应自费修复。
3、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试验检测由甲方实验室进行,甲方向乙方收取试验检测费用,各项试验检测价格甲方事先通知乙方。
4、由于乙方不按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停工、返工,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负。对于不合格的工程,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证验收,甲方工程部和财务部不予结算支付;对于质量不合格且不按期进行返工处理的工程,甲方在乙方其他工程款中扣除该不合格工程返工的全部费用。
5、分项工程优良率为:100%;单位工程交、竣工验收优良率:100%;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案次):0。
6、隐蔽工程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乙方应先进行自检,在隐蔽之前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或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补或返工后重新验收。
第十条:材料供应
1、甲方供应材料之外的一切材料均由乙方自选采购。所进材料必须经试验室抽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使用。
2、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所有材料均按有关规定附有质量合格证,须经甲方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用于工程。
3、甲方供应的材料价款按材料运至工地的购买价加上 %采购保管费计算。 4、乙方必须派专人办理甲方供应材料的领用及签证手续。乙方领用后,如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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