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土地、房屋往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是矛盾多发的领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干警必须充分体现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的立场,以此作为贯彻群众路线、树立群众观点的重要载体,坚决反对以“服务大局”为名、行危害大局之实,坚决避免因强制执行违法或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
2.严查执行依据之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征地拆迁具体行政行为的,必须严把立案审查关,不得背离公正、中立立场而迁就违法或不当之行政行为。凡是不符合法定受案条件以及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之申请,一律退回申请机关或者直接裁定不予受理;凡是补偿安置不到位或者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确有明显不合理及不宜执行情形的,不得裁定准予执行。
3.严控先予执行。对涉及征地拆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不得受理被执行人尚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原则上也不得准许其他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申请先予执行的。
4.慎用一切强制手段。对当事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或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义务的案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各方面意见,多做协调化解工作,尽力促成当事人自动履行。如需强制执行,务必做好风险评估,制定详细工作预案。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当事人以自杀相威胁等极端行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
等恶性事件的,一般应当停止执行或首先要确保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并建议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协调、维稳工作,确保执行活动安全稳妥依法进行。
5.优化执行环境。鉴于目前有关征地拆迁的具体强制执行模式尚待有关国家机关协商后确定,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凡涉及征地拆迁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须在党委统一领导、协调和政府的配合下进行,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环境。
6.严格报告制度。凡在执行中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有关法院必须迅速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应灵敏。对不具备交付执行条件的案件,凡遇到来自有关方面的压力和不当干扰的,必须及时向上级法院和有关机关报告,坚决防止盲目服从、草率行事、不计后果的情况发生。
7.明确责任,严肃追究违法失职行为。凡是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随意动用法院警力实施强制执行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者对重大信息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等负面效果持续扩大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法院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