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3)

1970-01-01 08:00

你在1998年8月以前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改嫁的寡妇和随嫁的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案例:我丈夫1995年病故,剩下我和两个女儿,最大的女儿才15岁。1997年,我同一个40多岁的单身汉结了婚。但却遭到亲属的反对,因为我再婚住用了我和前夫的两间瓦房,他们提出要收回这两间房,让我们全家搬走。我一个农村妇女不知道法律对于寡妇改嫁有些什么规定,我和随嫁的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这一规定,丧偶的妇女及其子女有权继承死去丈夫的遗产。寡妇再嫁时带走所继承的遗产,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的阻挠、干涉。你提到因你改嫁,亲属要收回你所有的房屋,这是非常错误的,他们的这一种做法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你和你的女儿对你丈夫的遗产都有继承的权利。

案例:崔某出生不久,就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一直随养父母共同生活。养父病故后,养母再婚,崔某又随养母与继父一起共同生活。养母与继父生育子女后,对崔某另眼相看,崔某无奈搬到工作单位居住。最近养母一家搬到继父的原住处,并决定把养父的遗产全部带走,卖掉房屋,崔某则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四条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据此,崔某出生后,不久,即被养父母收为养女并长期随其共同生活,互尽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崔某与养父母的关系,犹如父母子女的关系一样。因此,崔某对其父亲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同时,崔某的养母与崔某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她也有权继承遗产。继承的方法是先分析夫妻共有的财产,然后再继承属于崔某养父的遗产。对于崔某养父的遗产,崔某的继父是无权继承的,崔某继父与养母擅自带走崔某养父的全部遗产并变卖房屋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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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违法的。

我母亲能继承我外祖父母的遗产吗?

案例:我外祖父母1985年先后去世,遗有六间瓦房,由舅父居住。1986年我父母离婚后,母亲带着我又回到舅父家生活,住六间房子中的两间。不久母亲因病去世,舅父即把两间房都占用了,声称房屋本来是借给我母亲住的,现在要收回。请问,房屋本是我外祖父母的,难道我母亲不能继承吗?

评析: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你母亲与你舅父都是你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一顺

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果你外祖父母都没有留下遗嘱由你舅父一人继承他们的房产,而且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那么你母亲和你舅父应共同继承这六间房主,原则上每人三间。就是说,这六间房屋从你外祖父母去世起,就有三间由你母亲继承。现在你母亲已去世,那么她继承的房屋成为遗产,你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全部继承这三间房屋。你舅父把全部房屋称作是他自己的财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案例:我街居民柳孟氏无儿无女,丈夫早逝,仅靠自己卖冰棍挣钱度日。柳孟氏今年春节突然患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邻居王玲平素与她关系较好。柳孟氏患病后,王更是日夜看护,服侍照料。老人去世后,留有一间半私房和一些衣物、家具等遗产。柳孟氏的娘家侄子前来主张继承。居民委员会认为柳孟氏的遗产应分给王玲一部分。但孟某说王玲不是柳孟氏的亲属,不能继承遗产。请问王玲自动赡养非亲属老人,可否分得一些财产?

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所以,居委会提出分给王玲一部分遗产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而孟某是柳孟氏的娘家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内,又没有柳孟氏的遗嘱指定,对柳孟氏又未尽过什么义务,因而他没有任何权利对柳孟氏的遗产主张继承。柳孟氏的遗产除分给王玲一部分外,其余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部分,应归国家事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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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危急情况下能否立口头遗嘱变更原来的自书遗嘱?

案例:谢某收养了一儿一女。1983年儿子、女儿都参加了工作,儿子结了婚。1984年谢妻病逝。谢某感到自己老了,于是自书遗嘱,指定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由儿子和女儿分别继承。立遗嘱前,儿子还寄赡养费给谢某,并常去看他。立遗嘱后,儿子便不再寄赡养费了,谢某结此十分不满。1988年谢某病危住院,女儿日夜照顾,儿子却从未到医院看望,谢某病情日益加重,于是在有一位医生和一位护士在场的情况下,口头立下遗嘱,声称其全部遗产由女儿继承。谢某死后,他儿子不承认此口头遗嘱有效。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消、变更自己的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谢某先是自书遗嘱,将遗产处分给儿子和女儿,但儿子却因此不再赡养老人。谢某在病危之时用口头遗嘱的方式变更原先所立遗嘱,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其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所立的,是有效的遗嘱。所以,谢某以口头遗嘱变更原先所立自书遗嘱,是有效的。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怎样进行分割?

案例:我母亲退休后与我一家共同生活,哥哥分居另过。我和我爱人的工资都交由母亲统一支配使用,近二年来买了一些高档家具和家用电器。今年初母亲去世时,哥哥提出要继承母亲的遗产。请问像我们这种情况,怎样进行遗产分割?

评析: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而不是与他人共有财产。因此,《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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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规定,你母亲的遗产处在你们家庭共有财产之中,所以,如果你哥哥要分割遗产,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案例:不久前,我继承了已病故的父亲的遗产,总价值4000多元。但继承后发现,父亲生前在开办个体工商户时你银行贷款5000元未返还。而父亲全部遗产仅有4000元,尚不够还贷款,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办?

评析: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精神,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在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死者生前的个人债务。这是因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享受了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但继承人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仅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不承担责任。据此,你父亲的全部遗产只有4000元,而他欠银行的债务就有5000元,是否还有别的债务也未可知,但不论他有多少债务,你也只负有偿还4000元债务的义务。当然,你如果自愿替父亲偿还全部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 借债人死亡,债权人向谁要债?

案例:宋某借给秦某5000元钱,并有借据,在借款期限即将满时,秦因心脏病突然死亡。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秦某遗产不足抵偿债务时,应以遗产的数额为限,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假如秦某没有遗产,其他人没有还债义务,秦某的债就只能从秦某的遗产中偿还。如果秦某的遗产继承人既想继承遗产又不想还债,宋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我和改嫁的母亲能继承生父和祖父的遗产吗?

案例:我父亲兄弟三人,1969年我出生三个月父亲死亡,一年后母亲改嫁,我随母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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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家生活。现在祖父去世。我叔叔、伯伯将我祖父遗下的四间房产以及我生父在世时居住的三间房共同占有,我和母亲要求继承遗产,遭到他们的拒绝。请问,我和母亲能继承这份遗产吗?

评析:以你祖父的遗产,你母亲不能继承,因她在你父亲死后一年即再婚,和你祖父之间未形成相互扶助关系,因此她没有继承权。但你本人有代位继承权利,因为你父亲先于你祖父死亡,归他继承的份额应由你继承,这种权利并不因你随母亲到继父家生活而丧失。对你生父的遗产,你和你母亲、祖父都有继承权,而你的叔叔、伯伯却不能继承,如果你生你在世时居住的三间房是他和你母亲的共同财产,那么你父亲的遗产只能为三间房的一半,另一半为你母亲所有。对你祖父应继承你生父的遗产部分,仍由你和你叔叔、伯伯共同继承。

案例:邹某早年丧妻,有长子甲、次女乙和三子丙。甲、乙已结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周岁。邹某、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邹某因偏爱儿子,于1983年5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2万元和房屋1套由甲与丙继承。但甲在其妻挑唆下,对邹某的生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邹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受到乙夫妇的周到照顾,遂又立下亲笔遗嘱,决定将其1万元存款给乙,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丙。1983年8月邹某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丙和同学打架致残,甲对邹某的病情毫不关心,邹某极为恼怒,在其弥留之际,当着3个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由乙1人继承。邹某去世后,甲持其父自书遗嘱,乙根据邹某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遗产。 问题:1、邹某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2、邹某的遗产应依哪份遗嘱继承?

3、若邹某对第二次遗嘱进行了公证,邹某的遗产应如何继承? 评析:本案涉及遗嘱的形式,遗嘱的撤销、变更以及遗嘱的效力问题。

1、遗嘱是所有权的延伸,是自然人意思自治的必然之意。我国《继承法》允许通过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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