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意识,进一步推动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以下简称廉政档案),是真实、客观、公正记录和反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资料和依据,是党委分析和掌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基本素材和监督、管理、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实行分级集中统一管理。分行机关副处级以上,各地、市中心支行行级领导(含非领导职务),营业管理部、省会中心支行行级领导(含非领导职务)的廉政档案,由西安分行纪委建立。各省会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廉政档案,由各省会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纪委建立。各县支行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心支行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的廉政档案,由各地、市、州中心支行纪委建立。各县支行负责建立股级干部的廉政档案。廉政档案均应一人一档。
第四条 各行纪委负责监督同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收集上报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分行辖区各级人民银行廉政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人事、内审部门参与协助的组织领导机制。
第七条 廉政档案由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上级行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照廉政档案管理的权限,各级行纪检监察部门,对本行领导干部年度的廉政档案材料,一般应在当年12月底前整理后逐级报送上级行纪委,个人重大事项情况应随时上报。
第八条 廉政档案必须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确保廉政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各级廉政档案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做好廉政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行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将领导干部任免、交流、处理、离退休等有关个人情况的正式文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以便及时建立、补充、更新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条 各级行内审部门要将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结论、专项审计涉及到某一领导干部的审计结论于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以便廉政档案的完整。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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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廉政档案由能够反映领导干部廉政、勤政以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有关材料组成。除按规定应归入干部人事档案的材料可以复印外,复印件应有出处记载,其他材料一律装入原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基本情况表(表一); 2、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表(表二)及有关材料; 3、个人住房情况表(表三);
4、廉政建设方面有关奖励情况以及先进事迹材料;
5、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廉政谈话全部工作程序完毕后,应将谈话记录及相关资料等装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
6、本年度个人述职述廉的材料。个人述职述廉材料需经本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廉政档案管理部门,归入本人廉政档案。
7、廉政档案需要的其他材料。
根据中纪委、总行纪委关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将及时更新或增加新表。 第四章 收集和整理
第十二条 填写要求。上述第十一条表一、二、三内容由本人填写,其他情况由组织填写。
第十三条 按照廉政档案归档范围,个人向组织提供的有关材料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查后一周内应当归档;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内审等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建档对象的廉政档案材料,一般在工作完成之后半个月内将材料归入本人廉政档案。有关部门送交的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必须经廉政档案专管员审核后,归入廉政档案。其他需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由廉政档案专管员审核后,送廉政档案主管领导审查签字后,归入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廉政档案的归档材料必须遵守真实合规合法的原则。属于归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手续完备。需经组织审查盖章和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五条 凡属归档的材料,均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整理立卷,案卷封面、目录应填写清楚、整洁,装订整齐。一年集中整理一次,条件许可的可随时整理。
第十六条 廉政档案材料统一使用A4规格的办公用纸,使用蓝黑颜色墨水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和纯蓝色墨水及复写纸填写。
第五章 保管和使用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在本系统内的调动,其廉政档案转至领导干部所在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不再列入建档对象后,其廉政档案由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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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单位至少保管一年,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保管期限。保管期满后,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后,按照销毁密级文件的要求进行销毁。
第十八条 按照安全、保密、便利的要求,对干部廉政档案实行严密、科学地管理。要配备专柜保管,并要做到“八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虫、防光、防尘、防霉;实现“三无”:即无虫、无霉、无污染。
第十九条 建立廉政档案登记制度,必须每年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廉政材料,对利用廉政档案营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使用廉政档案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查阅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必须经廉政档案管理行纪委书记或纪检组长批准;廉政档案一般供内部参阅,不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并严格登记,限期归还,不得转借他人,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和擅自公布、泄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 借用、查阅廉政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拍摄、复印档案材料的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纪委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科技大学廉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建立廉政档案旨在掌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的情况,为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提供重要依据。
第二条 廉政档案是指记载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情况和廉洁自律表现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过整理立卷建档的文字、图表、音像等材料。
第三条 廉政档案建设的原则是:客观、准确、全面、内容具体;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服务。
第四条 廉政档案分为领导班子廉政档案和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两类。 领导班子廉政档案主要收集、记载分党委、党总支及同级行政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换届考核、自查报告、自评档次(结果)的材料及上级党委、纪委专门组织检查(抽查)的考核报告及档次(结果)认定的材料;上级组织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时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材料;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或违反规定被追究责任情况的材料;召开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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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情况的材料;群众反映或上级发现的问题的材料;其他有关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材料。
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收集记载的内容包括,上款涉及领导干部本人的内容;《河南科技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三条涉及本人的材料;按照《河南科技大学对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有关规定受到追究的材料;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工作情况年度审查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材料、收入申报材料、礼品礼金上缴登记的材料、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结论材料、年度考核、自查报告、奖励、处罚、通报等重要材料及其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材料。
第五条 归入廉政档案的材料一般应是有关部门(单位)的正式文件或原始材料。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印(复制)件,但应注明出处、复印(复制)人姓名、职务及时间,并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名且加盖公章。
第六条 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和一单位一档,三年一卷制。
廉政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应登记造册,经纪委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严禁将销毁的档案材料出售或转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第七条 廉政档案主要用于在奖励、处罚、选拔任用干部前,考察其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当年表现和一贯表现。
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提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其结果应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所以,在有关部门对干部进行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时,应了解廉政档案的有关资料。
按规定借阅廉政档案,应确保档案安全,防止丢失和泄密。经批准抄录、复印档案资料,经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并注明抄录、复印无误,注明出处,加盖公章,视为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档案资料保管,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2、设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设施;
3、对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修复; 4、随卷归档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等音像资料,应标注制作时间、年代、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物卷号,并按其特殊要求单独存放。
第九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廉政档案的管理,并设兼职或条件具备时设专职档案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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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档案法》、《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纪、党纪、政纪责任:
1、丢失、故意损毁或擅自销毁廉政档案资料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廉政档案资料的; 3、篡改、伪造廉政档案资料的;
4、拒不提供经办(经管)的档案材料;故意阻碍有关材料归入廉政档案的。 第十条 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报送档案材料而不及时报送的,对有关单位、部门及有关责任人、经办人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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