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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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南通市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公平竞争,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是指招标人对需要委托拆迁的城市房屋拆迁项目进行招标,选择拆迁实施单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投标,是指投标人响应城市房屋拆迁招标,参加投标竞争拆迁实施单位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南通市国有土地或者被征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其拆迁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城市房屋拆迁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拆迁房屋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单项工程;

(二)拆迁补偿款总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单项工程;

(三)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应当进行招标。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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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二章 拆 迁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人进行房屋拆迁招标的,应当符合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

招标人进行房屋拆迁招标前应当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征用土地批准文件;

(四)拆迁项目的基本材料(包括规划红线范围内被拆迁的户数、经审核的合法房屋面积及类别、合法土地面积等); (五)足额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证明或者可供被拆迁人产权调换选择的房源及价格。

特殊情况下,市政建设及土地储备急办项目拆迁招标的具体条件和相应材料,另行规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前款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招标人符合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可以进行拆迁招标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认为招标人不符合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条件,不能进行拆迁招标的,应当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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