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局车辆管理规定(2)

2018-11-19 21:58

应听从交警指挥,协助处理现场,并记下对方车牌号码,事故处理经办人姓名、事故处理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以便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因公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除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差额部分按其本人应负事故责任的大小,按比例赔偿:

赔偿比例 全部责任 100% 主要责任 80% 同等责任 50% 次要责任 20% 第四十条 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对受害当事人赔偿的损失,除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差额部分,由其本人负担10% 。

第四十一条 因公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的,按事故大小和所负责任,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 轻微事故

全部责任 5000元 3000元 2000元 400元 主要责任 4000元 2500元 1500元 300元 同等责任 2000元 1500元 800元 200元 次要责任 1000元 600元 400元 100元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驾驶员因违反交通法规或其它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进行执法和处理的,一切罚款和费用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私自驾驶车辆外出的,视同公车私用,扣发驾驶员工资200元,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四十四条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将车辆外借的或交给非本单位人员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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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扣发责任人工资1000元和待岗一个月处理,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四十五条 将车辆交给本单位非专职驾驶员驾驶的,扣双方当事人各200元工资,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的,扣驾驶员工资100元,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四十七条 行车记录不全、不完整的,每次扣驾驶员工资20元,行车记录不真实的,每次扣驾驶员工资200元。

第四十八条 驾驶员行车前未按规定搞好日查工作的,每次扣工资50元;如因未搞好日查工作,致车辆在途中发生无油无水等现象的,除扣工资50元外,并承担与此有关的所有费用。驾驶员出车时因未带相关证件而被交运部门处罚的自行承担。

第四十九条 车辆不按规定停放或在县内不按规定停放被县整治工作小组曝光的,每次扣驾驶员工资50元,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车辆损坏等事故责任。

第五十条 驾驶员无故不参加例会学习的,每次扣工资100元。 第五十一条 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调派的,停职学习一周,停职期间不发工资。一年内出现二次者,待岗学习一个月,三次者作解聘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服务意识差,在行车过程中不配合用车人正当工作或开情绪车的,停职学习一周,停职期间不发工资。一年内出现二次者,待岗学习一个月,三次者作解聘处理。

第五十三条 驾驶员酒后开车的,首次扣发工资200元,重犯,待岗一个月,再犯,作解聘处理。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五十四条 保持电话通畅,确保随呼随到,否则每次扣工资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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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奖励

第五十五条 全年安全工作达标,无安全责任事故,给综合办车队安全奖励2000元、车队长600元、综合办副主任600元。

第五十六条 全年安全工作达标、无安全责任事故、无违规情况、考核合格的驾驶员,给予奖励300元。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相关规定抵触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县局(分公司)原车辆管理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县局(分公司)综合办。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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