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指定时
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处罚
1 2 3 4 5 6 7 8 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性质 承办机构 咨询及 监督电话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处罚 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及其直属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 法定机关 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大队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0778—6214033 0778—6219491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9 设定依据 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10 实施对象 11 行使层级 自治区内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其中高速公路属于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和高速公路管理处二级分级管理。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在辖区内行使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政处罚权。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详见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西路政联网管理信息系统。 1.立案责任:通过路政巡查、监督检查(或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发现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或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笔录。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12 权限划分 13 行使内容 法定办结 14 时限 15 处罚流程 16 结果名称 17 运行系统 18 责任事项 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初步调查结束后,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3.复核审查责任: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违法行为定性、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进行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 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听取其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成立的事实、理由、证据予以采纳。 5.决定责任: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处罚案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罚决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8.监管责任: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9 追责情形 2.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不移交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0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1.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定立案;收受好处,徇私舞弊,应立案不立案;中 玩忽职守,不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案等。 2.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没有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不履行告知、回避义务;利用职务之便向行政相对人索取、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高 严格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办理案件。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建立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严肃处理。 路政执法大队案件承办人。 等级 防控措施 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责任人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路政执法大队案件承办人、大队负责人。 4 3.审核决定环节: 接受他人请求、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或败诉。没有认真审查案件,造成审批和实际处理不一致。 高 绳的原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承办案件处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照法定成程序,作出公正的处罚决定。对案卷进行抽查评查,加强对处罚实施过程的监督,加强政务公开。 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送达和执行。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或中 拒绝履行行政处罚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强制执行申请的职责。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路政执法大队案件承办人。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人、分管领导;路政执法大队负责人。 4.送达执行环节:未按规定送达;未按规定公示执法文书;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