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集团公司将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点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依据。
第七十三条 所属企业应当每年对下属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对违反本办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六条 对于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加热炉、电脱水器、灰罐、常压锅炉等设备,以及未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在场(厂)内运行的机动车辆,所属企业应当明确管理部门,以及建档、检验、培训、检查等日常管理要求。
第七十七条 ****管道的规划、建设、运行及保护,依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道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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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中油质安字〔2003〕2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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