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Word 文档

2018-11-19 22:15

经济法复习材料

一、名词解释。

1、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

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行为。(211)

2、 购买排挤行为: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

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211)

3、 国债:是指中央政府通过在国内外发行债券的方法,募集一部分财政资金,以满

足其行使职能的需要。(367)

4、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

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210)

5、 商业银行:是指依法成立,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是经营货币金融业务的特殊企业。

(433)

6、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7、 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由于生产者的原因造成某批次或者类别的不安全的缺陷产品,由生

产者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产品安全危害的活动。(261)

8、 会计核算:是指通过会计形式,根据财政、财务制度,对资金和物资的收支进行审核和

计算的全部活动。它是会计工作的一种基本职能。(286) 二、简答。

1、 简述《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禁止性国定?(263) (1)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命令淘汰的产品。

(2)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

2、 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 简述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 设立主体合法。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个合伙人实际交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名称。

(5) 有生产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4、简述消费者的含义?(236) (1)消费者是个人,即个体社会成员。

(2)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满足自身生活消费需要的个人。

(3)消费者是通过商品交换形式获取生活消费资料和接受生活消费服务的个人。 (4)消费者是从经营者手中获取生活消费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

(5)消费者是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保护其特定消费权利的个人。 5、简述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类型?(210)

(1)假冒行为。 (2)限购排挤行为。 (3)商业贿赂行为。 (4)虚假广告行为。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6)降价排挤行为。 (7)搭售行为。 (8)不正当奖售行为。 (9)诋毁商誉行为。 (10)同谋投标行为。 (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 7、简述政府定价的范围?(276)

政府在必要时对以下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1) 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的价格。 (2) 资源稀少的少数商品的价格。 (3) 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价格。 (4) 重要的公用事业的价格。 (5) 重要的公益性服务的价格。

8、 简述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的特点? (1)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2)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行。 (3)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4) 公司设立及组织机构的简便性。 (5) 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9、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材料或文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有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盛情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 公司章程。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合理的姓名。 (7)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 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申请审批的提交的有关的批准文件。

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的债务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责任的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就是清理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债务。为此,本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了投资人自行清算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程序。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企业作为经济实体的资格就消灭了。如果债权人因种种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其债权,或者其债权未能全部清偿,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如何处理该债权呢?本条对此作了规定。 首先,本条规定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偿还责任,这是由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的。第一,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投资人应当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第二,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即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务,不仅限于企业的财产,还包括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这些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在解散后,原投资人的偿债责任仍不能免除。在这点上与合伙企业相同,与公司不同。与合伙企业相同,是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无限责任,只是由于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所以这种无限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解散后的一定期限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与公司不同,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在解散清算时,对于在公司法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视为放弃债权,不列入清算范围,但是对公司明知而又未通知的债权人除外。如果债权人超过申报期限提出债权要求的,经清算组核定,只能就公司的剩余财产请求清偿。如果公司的剩余财产已经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完毕,超过债权申报期限提出要求的债权人将丧失受偿的机会,公司股东对其债权没有偿还的义务。 其次,本条对投资人就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规定了时间限制。即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这就是说,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不是无限期的。规定五年的期限,有利于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如果没有时间限制,权利人可能就会不重视及时行使其请求权,使其债权不能得到及时偿还。另一方面,规定期限,有利于及时了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以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如果没有期限限制,就等于承认债权人的请求权具有永久效力,而当其不行使时,其与投资人的关系就会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合伙企业法就有这样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是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本条的规定既反映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特征,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兼顾了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稳定的需要。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其权利,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4、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财产清偿顺序是【b 】 A、国家税款——职工工资——清算费用——普通债务 B、职工工资——清算费用——国家税款——普通债务 C、清算费用——职工工资——普通债务——国家税款 D、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国家税款——普通债务 债务承担: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 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会职责

1、负责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

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2、签署或授权签署公司合同及其它重要文件,签署由董事会聘任人员的聘任书; 3、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听取总经理关于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

4、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种裁决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和公司利益;

5.决定和指导处理公司对外事务和公司计划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公司重大业务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 二、议事规则

董事会成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时间、会议事项、议程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总经理建议,应召开临时董事会。 董事长可视需要邀请公司分管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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