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储玉米-委托收储合同(地方委托收储企业)(2)

2018-11-19 22:17

14、乙方受甲方委托收购的玉米,粮权属国务院,乙方不得擅自处分,未经批准不得动用或处分,不得以委托收购的玉米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经济纠纷致使储有委托收购玉米的仓房等资产受到查封等强制措施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管方。

15、乙方同时为中央储备玉米代储库点的,须优先按甲方规定的数量、质量及有关要求收购中央储备玉米轮换用粮,确保轮换任务完成。

16、存储在乙方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销售或调拨出库时,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出库时间、数量等要求确保顺利完成出库。

17、乙方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收购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18、乙方在启动收购前,必须进行并保留空仓验收影像资料。 三、监管方义务 (一)粮食局义务

1、对乙方在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期间的政策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进行行政监管,督促乙方履行合同义务。

2、对乙方上报甲方的收购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3、同甲方、农发行共同做好对乙方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验收工作。 (二)农发行义务

1、对乙方收购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督促乙方履行合同义务。 2、同甲方、粮食局共同做好对乙方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验收工作。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对乙方提出的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有关咨询未作及时答复的,甲方承担相应政策责任。

2、乙方在收购验收后同时受托保管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的,须及时支付。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偿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应自行承担玉米的收购价款、有关费用及所发生的贷款利息,退还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费用、保管费等全部费用补贴;在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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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有关费用及所发生的贷款利息之前,甲方具有全部粮食的所有权。

(1)在本合同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适用期外,擅自启动收购的;

(2)在受甲方委托承担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任务的同时,再接受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委托收购任务的;

(3)再委托第三方进行收购的或租库(仓)收购的;

(4)违反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质价政策,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或价外加价收购的;

(5)收购入库的玉米质量、年限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

(6)从现有库存中划转、移库或以政策适用期以外收购的玉米充抵国家临时存储玉米的;

(7)擅自处分或动用委托收购的玉米,或以委托收购玉米对外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

(8)不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玉米的价款、给售粮农民打白条的; (9)擅自挪用收购资金等款项的;

(10)单方终止、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履行的。

2、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追偿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应退还甲方预付的收购款、利息补贴等一切费用款项。

(1)未按要求填报、整理、保管相关业务原始凭证、统计凭证的; (2)未按要求建立专账和统计报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虚报、瞒报委托收购玉米的数量、质量的;

(3)委托收购的玉米出现虫害、霉变、生芽等异常情况,未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

(4)未按甲方仓储管理要求进行库存管理的; (5)未按甲方要求将收购玉米集并到指定存储库点的;

(6)对委托收购的玉米应特定化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而未进行特定化而造成损失的;

(7)发生不可抗力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

(8)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未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和材料,造成甲方索赔延误或无法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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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乙方与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储有委托收购玉米的仓房等资产受到查封等强制措施,没有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管方的;

(10)在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中出现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监管方违约责任 (一)粮食局违约责任

粮食局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存在下述行为,造成乙方未严格执行政策,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由粮食局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政策责任,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未按国家规定,对乙方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2、未对乙方上报甲方的收购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认,造成数量不实。 3、未会同甲方、农发行对乙方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及时验收的。 (二)农发行违约责任

农发行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存在下述行为,造成乙方未严格执行政策,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由农发行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政策责任,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未按国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履行对乙方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资金使用情况履行监督检查义务。

2、未会同甲方、粮食局对乙方收购的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及时验收的。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和监管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二、合同终止。乙方同时作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委托存储库点的,待玉米收购、集并等工作结束后,经甲方和监管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验收确认,并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后,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不作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委托存储库点的,在集并工作和验收确认工作结束前,本合同关于仓储保管的约定仍然有效。

为确保国家临时存储玉米收购政策贯彻落实,未经甲方和监管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中止合同履行,不得单方终止合同。

三、合同变更。合同条款需变更的,经甲、乙及监管方协商一致,可及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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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解除。合同一经签订,各方共同遵守,除发生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及本合同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二条 合同解释

本合同由甲方归属的中储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有关部门及中储粮总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监管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监管方(盖章): 监管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帐 号:

二О一四年 月 日 二О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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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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