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的组织调配。
第十条 安全生产、消防保卫、承包方用工管理、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文明施工
10.1安全生产:
10.1.1由于承包单位故意隐瞒其施工资质致使其资质等级与发包单位的要求不符,均视为承包单位违约,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均由承包单位承担。
10.1.2承包单位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如有转包一经查出,发包单位将对承包单位处以合同价款5%~10%的经济处罚并由承包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责任,同时,发包单位有权终止合同。
10.1.3承包单位必须执行发包单位安全技术方案;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跟班检查管理。 10.1.4承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
10.1.5承包单位必须接受业主、发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同时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日常检查;对发包单位发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应在发包单位的期限内整改完毕,如逾期未予整改或整改不符合发包单位,发包单位有权给予承包单位每次1000 元的罚款。
10.1.6承包单位自带施工机械必须是国家正规厂家产品,并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且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灵敏可靠。
10.1.7承包方必须执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定量供应制度。 10.1.8承包方必须预防和治理职业伤害与中毒事故。
10.1.9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发包单位并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事态的扩展,并组织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因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经济及法律责任,属于发包单位原因造成的伤亡事故,除按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外,由发包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承包单位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具体善后工作由承包单位进行,发包单位不直接对伤亡职工及家属。承包单位承担因其善后处理不当而发生的影响发包单位信誉、工作的事件给发包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10.2消防保卫:
10.2.1凡由于承包单位管理及自身防范措施不力或工人责任造成的火灾、交通事故(含施工现场)等灾害事故,其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及事故善后处理均由承包单位独自承担,由此给发包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赔偿,同时发包单位可对其进行经济处罚。
10.3承包单位用工管理:
10.3.1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等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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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政府关于外地企业来京施工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任何因承包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单位承担,由此给发包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赔偿。
10.3.2承包方的所有工人必须同时具备北京市建委外管处核发的外地进京企业施工许可证、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北京市外地人员就业证及北京市公安局下属驻地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上述证件办理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凡因承包方工人上述证件不齐而造成的任何案件、事故、事件等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方承担,由此给发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10.3.3指派的常任管理干部必须是精通技术善于管理的人员,否则发包单位有权要求其更换。 10.4环境保护:
10.4.1承包单位应遵守北京市环保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免除业主和发包单位可能因此遭受的任何形式的损失,发包单位不受理任何与此有关的索赔。
10.4.2承包单位应想办法将施工的噪音及粉尘污染降到最低。
10.4.3承包单位应服从发包单位对环保工作的要求,并对自身违反环保工作要求和有关规定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15.5文物保护
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有文物及古树名木时,应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等待发包单位的处理意见,根据发包单位的处理意见进行妥善处理后再行施工;若承包单位未按上述要求进行施工,一切后果均由承包单位负责,并承担由此给发包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15.6文明施工:
15.6.1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暂行管理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15.6.2双方约定本工程达到 北京市 文明安全工地标准,有不文明现象如打架、斗殴的,发包单位将按北京市及发包方相应标准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工期延误
11.1对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经发包单位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1.1.1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不可抗力。 11.1.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11.1.3发包单位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1.2承包单位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向发包单位施工代表提出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在7日内就延长完工日期给予答复。承包单位逾期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其承认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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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非上述原因造成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约定可顺延的工期)交工的,每延迟一天,承包单位应支付违约罚款 2000 元,罚款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10 %。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进场,造成延误工期,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单位在合同约定进场时间后 3 日内仍未进场,发包单位可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承包单位无故撤走部分或全部材料、设备及工人,并因此对合同工期造成影响时,发包单位可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在 7 日内承包单位未给予书面答复,发包单位有权拒付其未领的工程款、终止合同,并有权索赔。
12.2因承包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和延误工期,其工料损失概由承包单位承担。 12. 3双方约定其他: \\
第十三条 分包工程验收前承包单位负责对已完工程进行保护,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如在施工期间损坏了其它施工单位的成品时亦由承包单位承担责任和费用。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约定按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在选定的方式前划“√”):
14.1( √ )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4.2( )向 \\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15.1合同订立时间: 2009年 8月 26日。 15.2合同订立地点: 。 15.3本合同双方约定 盖章签字 后生效。
15.4本合同在完成分包工作内容、结清工程结算尾款后,即宣告终止。 15.5本合同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单位 贰份,承包单位壹份。 第十六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后列入其他事项,其他事项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在本合同之外签订的协议等,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者无效。
16.1承包方对该工程地质情况和现场施工环境已经进行了充分了解并认可(包括但不限于周边建筑物、地层、水位、地下障碍物等情况),承包方不能因工程地质情况和现场施工环境的变化提出费用增加,发包方将不予考虑费用的增加。
16.2承包人应对其在承包工程现场的全部雇员的养老、失业、医疗、人身安全及机械设备等财产办理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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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对于承包人雇佣的任何人员或其他任何依据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有权进入承包工程施工场地的人员,如发生任何意外事故或伤害所引起的一切损失或法律补偿费用,发包人将不负责任,并由承包人负完全责任。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免受一切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和其他开支。
16.4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北京市建委、劳动局、甲方有关安全、卫生、噪音、环境污染等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因乙方原因发生人身、机械、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由此给甲方和其他施工单位和人员及自身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全面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 发包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承包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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