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投标管理办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关于企业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投标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和主要工作
第一条 投标工作,由集团公司、各总公司两级承担,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局(处)具体组织实施,其他相关处(科、室)支持配合;各分公司和工程项目部按上级机关的要求给予配合,一般不独立进行项目投标。
第二条 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局主要工作如下: (一)归口管理投标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投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指导和帮助各总公司的投标工作。负责沟通有关部委和各大公司总部的关系,掌握或了解相关部门的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适时编制我部投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协助各总公司开展以集团公司名义参与的工程项目投标,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等资格审查材料;
(三)定期分析市场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报价水平、
报价策略分析会。完善和落实我部投标工作的统计汇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了解和收集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工程信息,加强内部的信息沟通,积极组织和开展对重点项目的跟踪;
(四)负责总公司的施工企业资质和建造师资质(项目经理)管理,归口管理各总公司的相关资质,收集总公司的业绩档案及各种投标资料;
(五)了解和掌握中标项目的施工情况,配合集团公司工程业务部门对我部所承建工程项目进行指导、检查和服务;
(六)完成集团公司领导指派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工程项目处主要工作如下:
(一)认真分析本单位工程任务的储备情况,编制本单位投标找任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标计划。
(二)做好有关各大公司的流域公司或分公司及各设计院的关系沟通工作。广泛收集信息,及时沟通情况,筛选确立重点跟踪项目,及时掌握其招标动态,积极开展项目跟踪;
(三)认真组织投标文件的编制,力争编出较高水平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在报价上适应市场要求,力求做到合理且具竞争力;
(四)服从集团公司在投标工作上的统一安排和协调,严格执行投标工作的统计汇报制度,加强信息的反馈和沟通;负责本单位的资质管理,特种行业上岗证、建造师(项目经理)等业绩收集工作。
(五)拟以总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时,应严格履行事前
申请和事后报告制度,按规定缴纳投标前期工作费;
(六)完成总公司领导指派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各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在投标方面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所承建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认真履行合同,争创优质工程,积极维护公司的信誉;
(二)及时、完整地收集竣工验收、获奖评价等业绩资料;
(三)可根据上级的指示,依据就近原则,配合开展后续工程项目的信息跟踪和前期工作,必要时应派人参与编标、投标。
第二章 投标项目立项和审批
第五条 各总公司对符合“三个为主”的工程项目,可使用自有资质自行开展项目跟踪工作,同时报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局备案。在立项时,原则上只对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展开项目跟踪,小于5000万元的项目仅限于:大江大河治理的堤防工程,后续有大于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西部有关工程及其它代表性工程。
第六条 各总公司应根据拟跟踪项目的工程特性和资质要求,根据自身的优势、特长和发展趋势,筛选和确立重点跟踪项目,履行立项手续,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的应及时请示
并获得批准。列入其单位重点跟踪的项目应报集团公司,经批准后,列入集团公司年度重点跟踪项目计划,按重点跟踪项目的要求组织跟踪和投标,并指定专人负责项目跟踪。
第七条 各总公司拟以总公司资质参与投标的项目,要专文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说明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按《质量体系管理》的相关要求,填报统一制式表格(格式附后)。申请函应依序由申请单位的行政主官或政委、或分管首长签署,明确所推荐的投标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和所属施工队伍。所推荐的项目部主任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具有二级项目经理以上资质、工程师或经济师以上职称和类似工程管理经验,授权委托人必须为在职干部,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局根据各总公司的申报和推荐,及时提出初步意见,按程序呈报有关领导审批;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及时提供总公司的有关证书和资料,办理相关授权手续。
第八条 各总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许可,可利用各总公司资质共同投标。中标后,承担施工方应向其它资质提供单位交纳5万元的资质管理费用;利用其他总公司资质中标的项目,承担施工方应向提供资质方交纳15万元的资质使用费。
第九条 各总公司可以选择与有资质、有实力且信誉较好,能力较强的其他施工单位进行合作,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开展合作投标的,以总公司名义投标的需报集团公司批准,以自有资质投标的需报集团公司备案,并应说明合作对方的资质、实力和主要优势,合作的主要条件和范围,
并签订协议,中标后按协议签订施工合同。
第三章 投标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投标编标的组织实施,坚持“谁施工、谁投标”的原则,通常以各总公司组织为主。各单位要加快人才的培养,保持一支精干的人员及相对固定的编标队伍,确保各种专业人员和能力能满足投标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特大型项目或带有战略意义的重点项目一般由集团公司牵头,指定一个总公司具体负责编标工作,其他总公司配合,集团公司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组织专家组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报价。
第十二条 各总公司以总公司资质投标时,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局报告项目投标的执行情况,主要有:是否通过资格预审及存在问题,开标后应报送《投标工程开标情况一览表》和一套《投(议)标书》副本及电子文档;评标的入围情况以及是否中标等。
第十三条 各总公司以总公司资质投标时,投标中涉及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存款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等业务,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由各单位的财务部门直接向集团公司财务处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以总公司名义中标的项目,中标单位自身缺乏力量承担该项目施工时,应首先在集团公司内部进行任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