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方法解析--利用税收优惠避税
1. 纳税主体身份避税法
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了许多特殊纳税主体,它们享有与其他纳税人不同 的优惠,于是一些企业想法设法成为税收优惠主体,或与这些享受优惠的企 业建立关系。比如: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及老少边穷地区相 关企业可享受很多税收优惠。 2. 利用亏损抵补避税
为了使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 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从其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抵补:当年不足 抵补的,可以向下年延续抵补,但最长不得超过 5年。因此,有些企业利用 转让定价等方法搞假亏损享受抵补,使有利润的年度也可不交所得税,或者 少交所得税,达到避税目的。 3. 利用 15%或 24%的优惠税率避税
我国原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 深圳、 汕头、 厦门、 珠海、海南等经济特区,以及上海等沿海开放城市、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等的 所得税税率实行优惠, 优惠税率为 15%,这些地区的老城区税率为 24%。 这些 非优惠地区的企业可通过联营、信托、合资等办法去低税率地区投资办厂。 进行挂靠避税。 4. 利用“两免三减半”避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 始获利起年度“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很多涉外企业一方面想尽办法 推迟开始获利年度。 另一 方面是在获利后享受完 ” 两
免三减半 ” 优惠, 就注 销原企业再重新注册登记,以图继续享 受该优惠,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5. 投资抵免
该政策是指对纳税人在境内的鼓励性投资项目允许按投资额的多少抵 免部分甚至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的一种税收优惠。从 1999年开始,中国政府 开始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实施投资抵免政策,其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在中国境 内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以达到提高企业 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 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加强资源综合治理等目的。 但 “新
技术、新工艺”的界定有一定的弹性,若企业原本不符合条件,却千方百计 在“新”字上面做技术方面或公关方面的文章,使得本不属于新技术、新工 艺的设备归于“新技术、新工艺”则属于避税行为。 6. 再投资避税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 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作为资本 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年的,可凭接受投资企业的书 面证明,报经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应纳所得税税 款的 40%;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 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 进技术企业,以及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 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年的,经申 请和批准后,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此项税收优惠的初 衷是鼓
励外资企业再投资,若操作不规范或事后监管不力,易出现外商投资 者将利润投入后再以各种名义或手段抽出的情况,从而导致政策目的落空, 国家税款白白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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