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
务数据,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买卖、收购及合
并案例资料,计算适当的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企业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
运用交易案例比较法时,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的差异因素对价值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的可比企业。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确信所选择的可比企业与被评估企业具有可比性。可比企业应当与被评估企业属于同一行业,或者受相同经济因素的影响。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可比企业时,应当关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因素。
第三十八条 定比率。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选择、计算、应用价值比率时,应当考虑: (一) 选择的价值比率有利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 (二) 计算价值比率的数据口径及计算方式一致;
(三)应用价值比率时对可比企业和被评估企业间的差异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九条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价值比率通常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特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与被评估企业进行比较分析
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第四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会计政策、企业经营等情况,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识别。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用适当的方
法单独评估。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第四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各项资
产的价值应当根据其具体情况选用适当的具体评估方法得出。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资产基础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对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进行分析,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资产、盈利状况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将其单独评估。
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
对各种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结合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采用定性或者定量分析方式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履行必要的
披露要求
评估程序后,根据《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报告,并进行恰当披露。
第四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在评估报告中
披露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四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
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下列内容:
(一) 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二) 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
(三) 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
(四) 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 (五) 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 第四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
域经济因素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国家、地区有关企业经营的法律法规; (二) 国家、地区经济形势及未来发展趋势; (三) 有关财政、货币政策等。 第四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
景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行业主要政策规定; (二) 行业竞争情况;
(三) 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四) 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等; (五) 企业所在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对本行业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第四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时,
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主要产品或者服务的用途; (二) 经营模式; (三) 经营管理状况;
(四) 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 (五) 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策略等。
第五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资产配置和使用的情况;
(二) 历史财务资料的分析总结,一般包括历史年度财务分析、与所在行业或者可比企业的财务比较分析等;
(三) 对财务报表及相关申报资料的重大或者实质性调整。
第五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
程时,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 评估方法的选择及其理由; (二) 评估方法的运用和逻辑推理过程; (三) 主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和测算过程;
(四) 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的过程。 第五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
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披露的详略程度。
第六章
第五十三条
本准则自 2012年7 月1 日起施行。
附 则
(2011月12月3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