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用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对于火工用品的安全管理,规范火工用品使用程序,预防爆炸、火灾、丢失、被盗、被抢等事故(事件)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施工现场安全,维护企业信誉,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工用品的申请、采购、运输、储存、保管、使用、领退、销毁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火工用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购买、运输、储存火工用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火工用品。
第四条 火工用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火工用品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涉爆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涉爆人员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职能部门职责
第五条 物资部负责火工用品购买、运输、储存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质部负责火工用品使用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 施技部负责爆破方案、技术交底等技术性文件的制定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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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以及爆破作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火工用品的销毁指导和防盗管理工作,以及火工用品丢失、被盗、被抢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九条 保卫部门负责火工用品安全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及使用过程中相关纠纷的处置。
第三章 购 买
第十条 火工用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火工用品,应将拟购火工用品的品种、数量以及工程名称、使用地点等内容书面报当地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办理购买手续,并按所批品种、数量在指定的火工用品生产企业进行购买。
第四章 运 输
第十一条火工用品运输应采用专用车(船),且结构可靠、性能良好;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不应使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等运输火工用品。
第十二条装卸火工用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1、有专人在场监督;
2、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3、火工用品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4、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5、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火工用品;
6、装卸火工用品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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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装卸火工用品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磨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器材;
8、装载火工用品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9、分层装载火工用品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 第十三条装运火工用品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2、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
3、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船)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第十四条 火工用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清点验收后在《火工用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火工用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十五条在施工便道和工程实体上运输火工用品还需遵循以下规定:
1、行驶速度不超过10 km/h;
2、不应在上、下班高峰时或人员集中地运输;
3、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4、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第五章 储 存
第十六条 火工用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炸药库与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以不殉爆为原则确定两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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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距离,同时应在库区内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2、火工用品库房应为专用库或单层建筑(采用24以上砖墙承重,屋盖宜为砼结构,净高度不宜低于3.0m,仓库墙体密实、坚固、完整,库房材料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规定);
3、仓库门应向外开,且有两层,外层门应为铁皮包覆的耐火门,内层门应为铁栅或金属网类通风门,内、外门分别安装门锁,钥匙由不同保管员保管,库房内任一点到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门的宽度不宜小于1.0m,高度不宜小于2.0m,不应采用侧拉门、弹簧门、不应设置门坎;
4、库房的窗应能开启并应配置铁栅和金属网,在窗下靠近地面的适当部位设置通风孔并配铁栅和金属网;
5、火工用品库房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地面,保持平整且高于室外地面,雷管库房地面应铺软垫;
6、库区周边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密闭围墙,库房与围墙之间应根据储存量确定必要的安全距离,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
7、库区应设置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仓库内禁止强、弱电及其它电气线路引入或跨越各火工用品库房,库房内的照明应采用自然采光或在库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照明,灯具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3 m;
8、库区内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库房入口应设置消除静电的设施,库房周围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9、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易燃物,不准堆放与火工用品无关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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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10、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汽油、煤油等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
11、看守值班室与库区之间必须设有24小时监控系统,并与所属单位之间设有畅通的通讯系统。
第十七条 火工用品的储存发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2、火工用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库存量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批准容量;
3、库房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整洁、防潮,配置湿度计、温度计,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否则暂停使用;
4、火工用品的储存应设置明显的标牌,垛码之间留有足够宽度的人行通道;
5、严禁在库房内开箱发放火工用品,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6、库区必须昼夜设置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第十八条 火工用品仓库保管员、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正式职工担任。
第十九条 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火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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