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建筑业企业实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通

2018-11-20 17:41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省建筑业企业实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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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关于在全省建筑业企业实行意外伤害

保险制度的通知 冀建建[1998]380号

各市建委、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促进建筑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规定,结合我省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决定在我省建筑业企业实施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的特殊性,我省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行行业统一监督管理下的保险制度,在省建委的统一组织管理协调下,各市建委负责本辖区内意外伤害保险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二、实施范围:在河北省境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省内、外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以外伤害保险。

在京、津、沪、晋等外省、市承建工程项目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所在省、市未开展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其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省建委驻京、津、沪、晋建管处组织实施,并具体监督管理。

三、以外伤害保险方式与保险责任:在河北省境内承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都应当建立以项目经理部为主题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投保人是承包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都应当建立以项目经理部为主体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投保人是承包该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或有代理权的该工程项目经理部,被保险人是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受益人是工伤事故伤残者本人或死亡者生前指定继承人(如未指定则为法定继承人)。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采取只记工程项目不记被保险人姓名的办法。工程项目中标、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投保人须到各市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机构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责任为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按约定享受的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限自签订保险合同的次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四、建筑业企业实施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是依法保护建筑业从事危险作业职工和管理人员人身安全、保证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统一联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组织施工企业办理投保手续;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与管理,提高企业职工的安全意识,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协助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保险机构做好监督管理及事故的认证和理赔工作。各级建筑市场稽查部门要加大稽查力度,对已开工而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企业,要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机构补办有关保险手续。

各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积极主动地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企业要加强对内部有关单位、部门的协调与管理,按照《建筑法》和省建委的有关规定,在工程项目中标后,督导项目经理部到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机构办理投保手续,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此保险制度自1998年12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1998年12月1日以前开工的工程,凡正在进行主体施工的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经有关方面核实工作量后,持施工许可证补办保险手续。保险期限自签订保险合同的次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六、建筑行业意外伤害保险具体事宜按“建筑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法”办理。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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