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调离本市且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必须通过异地转移平台划转,需提供劳动或人事部门调转手续(调令、任职文件、工资调转手续等)、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转移申请书。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需提供现所在单位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需提供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就业失业证。
第十八条 出国(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薄)。
第十九条 宣告死亡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死亡证明或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提取公积金承诺书。
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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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在 3 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时间自购房全额发票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下发之日起开始计算;同一套房除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年支外,只允许支取一次;同一套房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可再申请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由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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