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

2018-11-20 18:31

四川省公务员局

关于转发《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

职位

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川公局发〔2013〕6号)

各市(州)公务员局,省司法厅政治部:

现将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3?13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

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公务员局。

四川省公务员局 2013年2月27日

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

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

体检视力项目执行标准的复函》

(国公综函〔2013〕13号)

广东省公务员局:

你局《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体检视力执行标准的请示》(粤人社报?2013?1号)收悉。鉴于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主要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辅导工作,同时考虑到此两类职位专业性较强,报考人数较少,一定程度上存在招人难的情况,

为此,此两类职位在体检中的视力要求,与一线管教工作的警察可以有所区别。经与卫生部医政司研究决定,此两类职位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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