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件吊运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18-11-20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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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过程中大件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预防起重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大件吊运过程的安全可靠,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的大件翻身、合拢、吊装和运输作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大件是指超过起重机额定重量的80%,或不规则物件或主机、上建、舱口盖、轴舵系的吊装。

具体审批范围及权限见第四章吊装作业审批规定。

第四条 大件吊装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必须落实职责、分工、指挥信号等,并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确认,办理《大件吊装作业申请表》(附件1)审批手续。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生产部门总体负责大件吊装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并负责《大件吊装作业申请单》的申请办理,并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起重作业人员在吊运前应检查确认起重机器自身以及吊具、绳索、挂钩的安全可靠性。

第七条 现场指挥员负责吊运的指挥,以及起吊的安全技术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的确认。

第八条 技术部门负责制定大件的吊装工艺,生产部门负责制定吊装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部门参与制定。

第九条 质检部门负责吊码焊接质量的检验。

第十条 生产保障部门负责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吊装前的安全确认。

第三章 起重机械与操作人员

第十一条 负责起重吊装人员应根据大件的重量、结构形式、外形尺寸、吊装工艺选用起重机械,严禁超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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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生产保障部门应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验且检验合格,逾期未检或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起重机严禁使用。

第十三条 吊装前,起重部门和生产保障部门应对起重机和专用吊索具进行安全检查,起重机的运行装置与安全保护装置应安全可靠,保证无故障运行。并按吊装方案的要求配备好合格的钢丝绳、卸扣等起重吊索具,钢丝绳上的色标必须与当月钢丝绳标识相符。

第十四条 两台或多台起重机配合从事大件的吊装作业,应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中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载作业。

第十五条 从事吊装作业的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培训、考核,持证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 大件吊装作业的起重指挥人员必须由从事多年起重作业,技术熟练有丰富经验的起重作业人员担当。

第四章 吊装作业审批规定

第十七条 内业区域:

80T-100T物件的吊运作业经各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后,由安全主管和施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第十八条 外业区域:

80T以上物件安排300吨龙门吊吊运,经各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后即可实施。 200T-239T物件、不规则物件、舱口盖、轴舵系经各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后,由安全主管和施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240T-300T物件、主机、上建的吊运作业经各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后,由安全负责人、施工部门负责人、生产管理处负责人和生产副总签字后实施。

第十九条 总装区域:

48T-60T物件的吊运作业经各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后,由安全主管和施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实施。

第五章 吊装工艺要求及吊索卡具

第二十条 吊装工艺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大件的重量、重心位置;

2.吊环的形式、位置、加固方式及焊接技术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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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吊环的用途; 4.吊索卡具的选用;

5.起重机械的选用、吊点处受力的分配等; 6.附加说明其它的重点事项等。

第二十一条 使用的吊索卡具必须由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产品证件齐全。自制的吊具应由技术人员设计,有强度计算说明和试验检验证明,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制作,经质检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 选用的索具、卸扣等吊索卡具应符合《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立现场起重总指挥和各岗位分指挥,各岗位分指挥应准确执行总指挥的指令,除借助通讯联络设备外,应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

第二十四条 吊装前起重总指挥应召开起重司机、各配合工种人员碰头会,根据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说明施工技术要求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现场指挥者应组织检查被吊物周围障碍物的清理,清除垃圾和杂物,以及检查吊运路线并保持通道畅通。

第二十六条 起重作业人员应事先对吊索卡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吊索卡具安全可靠。

第二十七条 起重作业人员在捆绑大件时,对与吊索接触的棱角部位要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起吊运行过程中割断吊索。

第二十八条 在大件吊装过程中,应指派专人进行安全警戒,避免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第二十九条 在组织吊装时,应指定专人负责指挥,指挥信号应清晰、准确、明了,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法进行指挥(紧急停车除外)。

第三十条 起重指挥人员应站安全位置上指挥吊车,不得站在被吊物件上或其投影区域内,没有死角,并确认联络信号畅通。

第三十一条 在吊装大件时,应首先进行试吊,在离地面100mm时,停止起升,确认吊索、吊物处于安全状态后,方可正式吊装。

第三十二条 在大件吊装前应检查确认被吊物与地面或其它构件无任何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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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吊装过程中不得斜拉;吊装到位后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所吊装的大件进行可靠的支撑封固,经检查确认后,方可摘钩。

第三十三条了解吊运作业时的天气、视线情况,检查作业现场照明设备及照明度。

第三十四条 严禁在六级以上风力(包括六级)的情况下进行大件吊装作业,不允许在雨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及夜间进行大件吊运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并采取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起重作业“十不吊”原则: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无专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阴暗、吊车司机看不清时不吊;

3、钢丝绳损坏达到报废标准不吊;? 4、物件捆绑不牢不吊;?

5、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或歪拉斜挂不吊;?

6、吊物上站人或吊物上有活动物件没清除干净不吊;? 7、氧气、乙炔瓶等压力容器无安全措施不吊;? 8、 物件梭角、快口未垫好不吊;? 9、 埋在地下物件情况不明不吊;? 10、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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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大件吊装作业申请表

工程项目名称: 物体名称、数量: 重 量、尺 寸: 使用起重机械名称、数量: 申 请 单 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时 检 查 内 容 检查结果 检查人 检查人签名/时间 起吊钢丝规格、外观状况 起重吊耳耳攀情况 起重指挥及吊车驾驶员姓名、持证情况 场地警示、现场监督人员到位情况 作业场地气候、照明情况 作业方案拟定部门安全技术措施到位情况 起重指挥 质检主管 安全主管 安全主管 起重指挥 安全主管 生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生产副总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安全主管(负责人)审批意见: 施工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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