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作的谅解备

1970-01-01 08: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双边劳务合

作的谅解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中方”)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以下称“新方”)为进一步加强两国经贸合作,共同促进双边劳务合作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双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中:

“中国经营公司”是指中国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中国公司。 “雇主”是指在新加坡境内注册成立的可以雇佣外籍劳务人员的企业法人。

“人力公司”是指现行新加坡法律、法规定义下的在新加坡境内的雇佣代理公司。 “劳务人员:是指工作准证(WP)制度下,雇主或人力公司委托中国经营公司招收、选拔和派遣到新加坡工作一段时间的中国公民。

“工作准证“是指由新加坡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一种称为WP的工作许可。

第二条

中国商务部和新加坡人力部受各自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本协定的实施。

第三条

中方将通过外交渠道向新方提供中国经营公司名单,名单内容如有变动,中方将及时书面通知新方。根据中国现行的规定,雇主或人力公司不得通过中方名单以外的中国公司招收劳务人员。新方须将新人力公司名单提供中方。双方应加强对各自经营公司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双方应共同合作,要求中国经营公司、人力公司和雇主遵守各自的法律和本协定。双方也将加强有关教育工作,使行业了解各自法律和规定。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招收中国公民赴新工作须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

第五条

中国经营公司应推动雇主与中国劳务人员签订《雇佣合同》。合同规定的各项雇佣条件须符合新加坡的有关法律、法规。新方将在中方的配合下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中国劳务人员的各项雇佣条件得到尊重,并根据新加坡的相关法律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国劳务人员在新加坡应遵守新加坡的法律规定,尊重新加坡的风俗习惯。

第七条

中国经营公司与新人力公司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超出双方政府现行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雇主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新加坡现行法规不允许的任何费用,包括保证金。新人力公司向雇主收取的中介费应由雇主承担。

第八条

中国经营公司与雇主签署《劳务合作合同》,根据合同负责挑选、培训、派遣符合合同要求的劳务人员。雇主和人力公司可到中国对劳务人员进行面试。

第九条

一、雇主与劳务人员需建立《雇佣合同》。合同须符合新加坡法律规定,合同文本由雇主或人力公司提供,并应提前交给中国经营公司。中国经营公司应在劳务人员派遣前,就《雇佣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向劳务人员做充分解释,包括新加坡法规下现行工作准证的条件,同时应确保劳务人员每人拥有一份与英文版《雇佣合同》内容一致的中文版《雇佣合同》

二、《雇佣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本协定附件中所列的基本条款,《劳务合作合同》的内容亦应包括本协定附件中所列的基本条款,具体规定应与《雇佣合同》保持一致。

第十条

一、雇主或人力公司应确保劳务人员及时获得新加坡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工作准证。

二、雇主负责为劳务人员在新加坡工作期间投保工作相关的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新加坡法律法规承担相关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一、因雇主原因导致中国劳务人员提前回国、合同中止或无法正常履行,雇主须根据新加坡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劳务人员做出充分和及时的赔偿。

二、若劳务人员认为被雇主无正当原因或理由解雇,其可以按照新加坡的法律法规寻求必要的帮助。

第十二条

新加坡将根据其法律法规,促进工作准证的及时发放,便利中国劳务人员的出入境。

第十三条

一、双方应确保本协定有关雇佣中国劳务人员的协议条款得到履行。 二、对在中新劳务合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定行为的雇主、人力公司或中国经营公司,双方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并定期互相通报情况。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换函的方式对本协定进行补充或修订,该补充或修订内容生效的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一、双方同意成立中新劳务合作工作小组。

二、根据需要,工作小组每年举行一次例会,并可在任何一方提出需要时举行会议,例会由双方轮流主持。其他临时会议由提出方主持。

三、工作小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评估本协定的执行情况;

2、评估双方经营公司的经营行为,并进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3、研究、解决双边劳务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4、探讨加强双边劳务合作的措施。

第十六条

在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发生的分歧和争议,双方应通过谈判和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定与《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同时签署,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5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有效期届满的六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附件:

雇佣合同基本条款

一、雇主(名称、地址、经营范围)

二、劳务人员(姓名、护照号、在中国家庭住址)

三、工作描述(职业、职务、工种、工作地点、技能要求等)

四、工资水平及支付方式(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及其他) 五、日常工作时间

六、休息时间(根据新加坡法律,每周应至少有一天休息)

七、假期(应享有新加坡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包括公共假期、病假、年假等)

八、食宿提供(雇主应提供可接受的住宿,并承担劳务人员的正常标准的生活费用及住宿维修费)

九、医疗费(雇主应根据新加坡的法律规定向劳务人员提供必要医疗费或医疗保险)

十、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雇主应向劳务人员提供适宜的工作条件和完善的劳动保护措施,包括适宜的交通安排)

十一、生病、工伤或死亡(根据新加坡的法律处理)

十二、国际旅费(根据中国经营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及新加坡的法律处理) 十三、护照(不经劳务人员本人的同意,雇主不得保留劳务人员的护照) 十四、保险(雇主应根据新加坡法律法规为劳务人员办理必要的保险) 十五、合同期

十六、合同终止的赔偿(提前终止合同,劳务人员应在新加坡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得到通知并按规定得到离职补贴) 十七、争议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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