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法律知识培训讲座

1970-01-01 08:00

电信法律知识培训讲座

随着电信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电信市场的主体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这种新的形势下,电信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也应当全面依法经营和管理,依法规范企业的行为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达到这一目标,重要的就是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习掌握法律知识,特别是专业法律知识,这些对今后的工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0年9月20日经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第291号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电信条例共有7章、81条主要确立了我国电信业行政监管理的八项重要制度。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制度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证,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3 电信资费管理制度

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指定的价格。这种定价形式中,定价主题是双重的。既体现了政府定价的强制性,也体现了电信业务经营者自动定价的灵活性。

●政府定价:是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度的价格,在这种定价形式中定价主体是政府,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任何人和单位都无权改变政府制定的价格。

● 基础电信业务资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在这种定价中前两者占主导地位,后者起辅助作用。

● 基础电信业务包括:固网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宽带网络业务等。

● 增值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 增值电信业务包括:电子邮件,语言信箱,互联网接入 4 电信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5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制度 案例1

用户6815****,反映因出差在外地从03.9月开始未交话费,已接到律师函并于04.3月补交了话费。要求重新开通电话确被告之交复装费,用户不满并要求合理解释为什么撤机。

点评:根据《电信条例》第35条二款规定,电信用户在电信业

务经营者暂停服务90日内仍未补交的,电信公司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所以本案中对其欠费撤机符合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二

2001年1月,用户刘女士以本地电话费过高为由,分别向北京市电信公司,信息产业部和消费者协会等投诉,要求北京市电信公司提供市内,郊区电话收费清单,否则拒叫交话费。

点评:

本案中用户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电信用户要求提供国内长途通信,国际通信,移动通信和信息服务等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根据《电信条例》这一规定,北京市通信公司并无向用户提供本地电话收费清单的义务。

案例三

用户宋先生于2000年10月在营业厅办理了移机,因受线路条件限制当年12月仍未装上,宋先生通过电话向电信公司投诉并要求赔偿。

点评:《电信条例》第32条规定用户申请的装,移机业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开通,由于局方原因逾期未能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装,移费的1%向用户支付违约金。在本案中已超过一个月的时限,用户有权要求电信公司支付违约金。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说明在工作中面对不同的用户,采取不同的处

理方式。对于比较疑难的问题可以通过法律知识,运用《电信条例》向用户解释说明,得到用户的认可。

6 电信建设的保障管理制度 7 电信设备进网制度 8 电信安全保障制度

以上的内容是对《电信条例》的初步认识,希望这次学习能给大家带来收获,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反馈。运用法律知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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