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2)

1970-01-01 08:00

定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对原产于不同的国家的产品的进口分别给予不同的关税、许可或配额待遇。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只能享受最惠国关税税率,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向美输出其原产产品时,却能享受到较最惠国关税税率更低的普惠制关税税率。又如,有时原产于一国的产品出口至另一国时需要办理进口许可或申请配额,而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出口至该国时却无须履行这些手续。因此,进口国运用原产地规则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国家的不同产品实行不同的关税、许可或配额限制。

原产地规则是进口国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和其他保障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关贸总协定允许各成员方在遵守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同时,可以实施各种保障措施,如各进口成员方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以保障进口方利益不受损害。而要采取这些措施,首先就必须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因此,原产地规则与上述措施紧密结合,能够起到保护进口方利益的作用。

三、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一)原产地规则与进出口贸易的关系

我们首先要说明的是原产地规则与对外贸易的关系问题——在出口贸易中,原产地规则的作用是显著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原产地规则是出口国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主要依据之一。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任何成员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境内的相同产品。而国民待遇则是指一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以及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低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上述定义表明,一成员方的产品若要享受另一成员方给予的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适用于该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一条不可缺少的法律纽带。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对方产品以最惠国待遇

和国民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两条重要原则,它对促进关贸总协定各成员方之间货物进出口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鉴别某种货物是否原产于某一成员方的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自明了。

第二,原产地规则是实施普惠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出口的一部分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减免的一种优惠制度。实施普惠制的目的在于通过鼓励发达国家中的进口商从发展中国家多进口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商品,从而起到扩大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的商品出口,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提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率的作用。普惠制是国际法赋予发达国家的义务,但具体的普惠制实施方案却由各发达的给惠国自己确定,世界上27个给惠国分别执行16种普惠制方案,不过,这么多种普惠制方案却存在一些共性,其基本内容包括给惠产品范围、关税削减幅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和地区等,其中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方案的主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受惠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有关证明文件,目的是确保发展中国家成为普惠制的真正受益者。因此,原产地规则在普惠制中的作用相当重要:对受惠国而言,受惠国应当根据给惠国制定的原产地规则的要求,提供正确的原产地证书,加速产品的工业化和国产化,尽量采用国产零部件,从而促进国内工业的发展;对给惠国而言,不仅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这个中介将受惠产品与受惠国联系起来,从而避免非受惠国享受其不应享受的优惠待遇,而且还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针对不同的受惠国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现实实例——“美对华光伏双反调查:原产地规则自相矛盾”

2014年6月2日,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做出反补贴初裁,拟对两家强制应诉企业无锡尚德和天合光能分别征收35.21%和18.56%的反补贴税,对其他中国企业征收26.89%的反补贴税。

这是美方在2012年11月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已征收高额反倾销、反补贴税的情况下,再次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并试图征收高额税。

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负责人在其网站上发表声明说,美方此次调查,

无视事实及法律依据,适用相互矛盾的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同一光伏产品再次启动调查并做出高税率初裁裁决。

作为此案件企业的代理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法寅表示,美国第一次提出双反时认定,电池原产于中国大陆的产品才在双反的调查范围内;第二次双反时提出的调查范围却称,即便电池生产于第三地,但是用于生产电池片的硅锭、硅片生产自中国大陆,也认定其产自中国大陆,并被列入“双反”范围。 光伏产品按照加工顺序,包括硅锭、硅片、电池及组件。“显然,第二次调查范围推翻了第一次案件认定的调查范围,产生了矛盾。”李法寅说,中方从案件初始就根据两次双反“产品调查”范围的矛盾向美国商务部提出抗辩,但美国商务部一直没有给出明确说法,此次公布反补贴初裁结果,也称“产品调查范围还有待商榷”,中方还有机会据理力争。

“严格讲本来就不应该有这次调查。”李法寅说。从贸易调查案件的客观性法律性角度来讲,按照上一轮调查的原则,原产地都不在中国大陆,此调查就不该进行,从法律上讲,有没有权利进行第二轮调查,都存在疑问。这也成为目前中国商务部和中国行业组织代表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向美国商务部抗辩的核心焦点。

虽然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光伏组件仅占中国年出口总量的10%左右,但是中国光伏组件占到了美国组件年消费量的60%。

中投顾问分析师任浩宁表示,第一次美国对华光伏双反并没有大幅度遏制中国对美的出口量。

目前台湾地区生产光伏电池的原材料主要来自中国大陆、韩国和德国,其中中国大陆占据了最大的部分。

如果根据第二次美国双反的产品调查范围,中国大陆企业再从台湾进口光伏电池,就需要确保其不是用大陆的原材料生产的,否则也需支付高额的关税才能出口到美国。

“这等于将中国大陆企业‘绕道’台湾出口美国的路径设法堵住。”任浩宁

说。

2012年美国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双反税率生效后,中国的光伏制造企业为了规避高额的双反税率,开始寻求新的出口渠道。

由于第一次双反案件仅针对生产自中国大陆的电池片,因此中国大陆企业开始从台湾地区购买电池,再在中国大陆组装成电池组件出口到美国。

任浩宁称,受此需求影响,2012年至2013年台湾地区的电池生产年增速达到了50%。

2013年台湾地区光伏电池产量8.2GW,其中出口的6.5GW中有3GW出口到中国大陆,大陆占据台湾地区光伏电池出口份额的46%。 (二)根据前面讨论“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中国尚未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不能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身份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过,中国通过与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相互给予对方的产品以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因此,当我方向这些国家或地区出口产品时,必须提供由中国有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产品才能享受上述待遇。对此,中国出口商既应熟悉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又要了解对方国家的有关规定,知已知彼,用好一般原产地证。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从1979年底开始享受一些发达国家给予的普惠制待遇,至今已有25个发达国家将中国列入普惠制受惠国名单。普惠制对促进中国产品的出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多年来中国相当一部分出口企业却没有很好利用这一制度,实践中了出现过不少问题。例如,一些出口企业认为商品价格已经确定,因而外国进口商要其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时,积极性不高,往往不愿很好配合。又如,一些出口企业在向一些给惠国出口产品时,忽视了进口商可以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因而出口商品的价格定得过低,结果,出口企业不仅不能在产品定价时享受到这种优惠,而且低价出口还易遭致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较复杂,但笔者认为这主要与中国政府部门的宣传不力、出口企业不明了普惠制的意义,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跟不上有密切关系。因此,了解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尤其是其原产地

标准部分,出口成交前积极主动申领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是出口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相当一部分发达国家在实施普惠制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尤其是它们规定的“毕业制度”,这表明普惠制并不是一项永久性的国际贸易优惠关税制度。所以,中国出口企业应赶在“产品毕业”或“国家毕业”之前,充分利用这项制度,创造更多的出口创汇机会。

中国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一方面,中国至今尚未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可以不受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而采取较高关税或其他贸易壁垒措施,以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但是,这种状况将会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大大减弱。届时,中国的一些民族工业将面临来自国外的巨大竞争压力。因此,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实行不同的关税、配额或许可是势在必行,这就需要确定这些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同时,较低关税税率的实施将使国外产品可能以较低价格进入中国,因而可能构成对中国的产品倾销或补贴,而要对这种国外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不仅需要制定相应的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而且首先必须确定这些产品的原产地。至今中国尚无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认为加快制定该规则,应成为中国立法部门的大事之一。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出口贸易的逐年增长,很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相当数量的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的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中国很多传统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中国的出口贸易遭受极大损失。

[参考文献]

[1]邓永军. 货物原产地规则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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