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3)

2018-11-20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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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对于相关部门进入本建筑区划内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不得阻挠。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责任)

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在本建筑区划内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门号进行催讨;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 :

(一)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权利)

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

(二)采取批评、规劝、警告等方式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制止后,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制止:

1、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等进入本建筑区划; 2、 ; 3、 ; 4、 ; (三) ; (四) 。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变更)

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违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和质量的;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提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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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因解散、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或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情形。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依法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应根据本建筑区划规模、实施物业服务的客观需要等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方案;拟定选聘方案,应事先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选聘方案确定后应在建筑区划内公告。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建设单位或全体业主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在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物业服务企业临时代管;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按照临时代管前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标准执行,并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约的责任)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规约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向全体业主或相应业主支付违约金 ; (二)损害赔偿;

(三) ; 第二十七条(连带责任)

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纠纷的处理与相关民事诉讼)

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采取以下 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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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规约的制定)

本规约由开发建设单位制定,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本规约。 第三十条 (规约的效力)

本规约对本建筑区划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物业的所有人发生变更时,规约的效力及于物业的继受人。

本规约自本建筑区划内的首套物业销售之日( 年 月 日)起生效,至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依法召开并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后终止。

第三十一条 (规约的执有)

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各执一份;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抄送一份样本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或五城区(含高新区)外的物业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附件1:建筑区划及物业构成附图

附件2:建筑区划物业共有部分明细

附件3:基本情况

一、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 (四)联系电话: (五)通讯地址: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 (二)注册所在地: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资质等级: (五)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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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讯地址:

三、物业买受人的基本情况 (一)物业买受人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 (三)物业类型: (四)建筑面积:

(五)座落位置: 幢 [座][单元] 号; (六)联系电话: (七)通讯地址:

承 诺 书

本人(单位)已详细阅读并理解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本《临时管理规约》,同意遵守本规约内的一切条款,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签署本承诺书。

物业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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