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

2018-11-20 18:55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预算制度,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并将国内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九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派出单位公函应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及接待人员费用等内容。

第二十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完善国内公务接待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落实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责任

制,加强对经费预算编制、接待审批、接待安排、财务报销等环节的审核和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

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审计部门应当审计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

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接待办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河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高级英语1教学大纲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