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二手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

2018-11-21 14:30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江门市房地产二手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

收率的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第2号公告

发文日期:2010-08-30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印发〈江门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江府〔1996〕27号)的规定,现对江门市房地产二手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如下,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江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江地税发〔2005〕211号)第二条关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地 区 蓬 江

核定征收率

类 别 转让二手应税房产 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 转让非工业用地使用权 转让二手应税房产 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 转让非工业用地使用权 转让二手应税房产 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 转让非工业用地使用权 转让二手应税房产 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 转让非工业用地使用权 转让二手应税房产

台 山

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 转让非工业用地使用权 转让二手应税房产 转让工业用地使用权 转让非工业用地使用权 转让二手应税房产(普通住房) 转让二手应税房产(非普通住房)

转让土地使用权

江 海

新 会

鹤 山

税 率 2% 3.5% 5% 2% 3.5% 5% 2% 3% 4% 2% 2% 3% 2% 3% 4% 2% 3% 4% 2% 3% 4%

开 平

恩 平

特此公告。

江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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