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77405 正文 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思考(2)

2018-11-21 14:31

(三)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方法: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将搜集、查阅大量国内外的文献和有关资料,并对其进行细致地分析和研究。

(2)对比分析和归纳方法:通过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检索和相关书籍和报告等渠道,广泛收集与本课题有关的各种文献和资料,对于我国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研究现状、发展战略及实际背景进行比较分析和归纳。

(3)实证分析法: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逻辑演绎与经验归纳、经济模型以及理性人的假定等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之一,着眼于当前对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思考,通过事例和经验等从理论上推理说明。

(四)论文框架

本文将就劳务派遣的界定及法律关系内涵、劳务派遣在我国的发展、现阶段

劳务派遣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阐述,并对《劳动合同法》中首次增加了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后,我国的劳务派遣将如何进一步完善,尤其是关于派遣员工的劳动权益保障等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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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者职业安全权没有保障

劳动者工作安全权从属于根本人权范畴,是劳动者本身在用工公司处进行工作工作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法律的规则,要求用工公司为其供给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环境,避免在工作岗位上发作工作性伤害或健康损害的权力。工作安全卫生联系到劳作者生命健康的切身利益,在中国的地方性立法中首要体现在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则中。工伤保险准则所规制的初始对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联系,树立社会保险准则以后,因社会保险组织的加入而变成三方联系。在劳务派遣联系中,因国内专家对派遣法律联系的理解存在区别,致使了各地对劳务派遣中发作的工伤事故作出了不一样的准则组织。因为中国工作局势的日益严峻,包含农民工在内的适当数量的社会清闲劳作力工作需要很低,求职意向只能介于房屋建筑和生产经营类公司之间。繁重的体力劳作加上安全与健康常识的缺少,致使来自乡村的派遣劳作力工伤事故频现;一起派遣公司和用工公司为节约生产成本,不为他们供给工作安全技术训练及必备的劳保用品,在适当程度上加重了伤亡概率的进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安全难以得到实在的保证。

《劳作合同法》及其施行法律别离规则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对被派遣劳作者应承当的连带职责。无论是根据对职责双方公正处理的态度,仍是根据对法律履行妥当的思考,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可在派遣协议中就相关事项事前达成一致,但是在法律实务中,很多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劳作安全保证条款特别是工伤职责承当方面的约好不详细、不明确,抵偿主体不明晰,工伤事故一旦呈现,派遣劳工不知道该向哪一方建议权力,而派遣组织和用工公司则彼此推脱补偿职责,致使很多劳动争议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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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工不同酬

这是劳务派遣最为人诟病的坏处,一起也是国外劳务派遣面对的顽疾。在中国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①,由于缺少切实有效的配套规制与保障办法,被派遣劳作者与正式职工间实现平等待遇、同工同酬也是不尽善尽美的。很多用工单位引进劳务派遣的主要动在于下降人工成本,通常被派遣劳动者的薪酬待遇要低于正式职工,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职工在一样的工作环境中从事同样或同质的工作,即便薪酬待遇的显性有些一样(职工取得的可支配收入),通常也会存在隐性不一样(如交纳保险基数不一样,福利区别等)。

(三)经营资质不符合规定

为了进步劳务派遣组织承当法令责任的才能,对劳务派遣组织的树立拟定严厉的准入条件是必要的,这需求对劳务派遣组织的注册资本、危险备用金、派遣职工人数和资本及备用金之间的份额疑问作出明确规则。《劳作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则树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六十七条规则:“用人单位不得树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许所属单位派遣劳作者。”也就是说,据此,只需有50万元,又不是用工单位,就可以树立劳务派遣组织。换言之,法令没有规则别的的树立劳务派遣组织的更多的约束。在2006一3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中,有关的规则要多一点:“第十二条以劳作力派遣方法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作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规范存入备用金。”但现在没有了这种有效的约束,只需需求就可以树立,只需树立了,派遣多少都没有了约束,这实在是给派遣方法大开了方便之门‘“。因此,根据现在劳务派遣组织存在严重混业运营的状况,立法应当表现对劳务派遣职业规模的办理,然后避免劳务派遣组织的恶性竞争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此外,劳务派遣组织应当有必定数量的具有必定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派遣组织的劳动者具有必定的职业资格是区别派遣组织和别的非派遣组织的主要特征。因此,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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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的劳务派遣组织树立条件应当包括:(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2)具有必定数量的专业技能到达必定等级的从业人员;(3)有健全的办理制度;(4)确定的劳务派遣的专业规模。

(四)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利保障困难

这里所说的劳动者权力主要指其取得社会保险的权力。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端进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享受到了这方面的保障,并将中国的社会保险职责逐渐从公司职责转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的社会保险职责。在此前提下,劳务派遣联系增加了劳动者社会保险权力的落实难度。“因为社会保险的地方化,各地社会保险收费规范不完全一样,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笔很大的费用。可是假如从别的单位借入劳动者,在现在的劳动法律制度下,用工单位就可以顺畅地将劳动联系转化为劳作租借联系。这么不只省了社会保险费,逃脱了社会保险职责,并且用工灵活,不受劳动合同期限的限制。”在劳务派遣的过程中,作为人力本钱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险本钱,则随着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两边职责的模糊不清而发作必定程度的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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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我国劳务派遣问题的理论分析

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国外商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控制及其研讨主要集中于经济性控制,此后,一方面在经济控制范畴呈现了放松控制的变革运动,另一方面社会性控制却日益得到加强。中国政府也已融入到这一变革浪潮傍边,一方面在活跃的改变经济功能,标准政府干涉经济的行动,逐步将商场的东西交给商场去处理,政府加强引导和宏观调控等工作;另一方面,加强政府社会性控制功能,尽力添补政府在这方面控制的空缺,争夺办理到位。因为中国进行商场经济的变革起步比较晚,加之受本国国情影响,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较,目前姑且存在着经济性控制还不行标准、控制效率不高级缺乏。要想在今后的商场经济体制中建立健全中国的政府控制制度,能够学习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这里首要应当看到法令制度是政府控制的基本准则,中国应不断完善政府控制体制的法令结构;其次,标准政府控制的基本前提是政企分开,因此理顺政企之间的关系也很关键;再次,政府控制的政策取向应有利于有用竞赛;最终,政府拟定的控制报价应符合经济原理。在加强社会性控制方面,中国同样要不断完善社会性控制的法律系统,充分发挥法律的在社会控制方面的作用。另外,在条件陈述的情况下,能够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社会性控制机构以此来进步执法的作用。最终,也应当建立社会监督系统,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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