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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用益物权有助于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不仅是因为用益物权是我国物权法制定的难点,而物权法又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作为我国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的早日出台,更因为用益物权是专以不动产为其客体的物权,对这一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必将带来我国立法技术的革新,使我国的市场经济立法在技术上走向成熟。例如,它可以促使我国物权法及民法的其他部分考虑以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来区别设计不同的法律规范并构筑法律体系,改变在计划体制之下形成的依权利种类或主体的不同立法的传统。再如,用益物权制度的建立,必得采取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客体特定主义、物权优先效力、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公示及公信等原则。这些原则的采取,“统属法律技术的考虑。”??〔16〕?其精微、抽象、技术性,必然对我国过于简化、粗疏的立法产生深远的影响。 注释:
〔1〕董开军:《论担保物权的性质》,载于《法学研究》1992年第1期,第32页。?
〔2〕参见房绍坤、丁海湖、张洪伟:《用益物权三论》,载于《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第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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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立新、尹艳:《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第79页,第83页。?
〔4〕对此问题的有关论述可以参见〔台湾〕温丰文:《现代社会与土地所有权理论之发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和刘得宽:《土地所有权理论之新展开》,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湾三民书局版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大陆〕吕来明:《归属到利用》,载于《法学研究》1990年第6期;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向利用的转变》,载于《现代法学》1994年第1期。?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3页。?
〔6〕郑玉波:《民法总则》,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6页。?
〔7〕〔9〕刘得宽:《土地所有权理论及新展开》,载于《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版,第50页,第60页。?
〔8〕〔15〕参见彼德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257页,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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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林刚:《物权理论:从所有向利用的转变》,载于《现代法学》1994年第1期。第25页。?
〔11〕这里的用益物权,还仅限学者的总结,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承认用益物权制度。?〔12〕杨立新、尹艳:《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第79页,第83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714页。?
〔14〕 〔美〕迈克尔. D.贝勤斯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中文版,第89页。?
〔16〕王泽鉴:《台湾的民法与市场经济》,载于《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第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