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策
作者:初振波
来源:《经济师》2015年第02期
摘 要:《反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制定以来,在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很多方面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改。文章针对我国《反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修改意见。
关键词:竞争 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2-095-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通过,并于同年12月1日实施。《反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制定以来,在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活跃和激烈,技术的进步导致交易形式上的多样化,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很多方面滞后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实践需要,亟需完善。本文针对我国《反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修改意见,以期更好地完善我国《反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公平交易秩序。 一、扩大适用范围
1.扩大主体适用范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反不不正当竞争法》仅以“经营者”规定其适用的主体范围,使该法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应将经营者及其利益相关人、雇员和政府等各种主体都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中,扩大《反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有效制止实践中发生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2.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域外效力条款。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日益加快,竞争日益激烈。但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却没有域外适用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了该法立法上的空白,不能有效保护我国的经营者、消费者及社会公共利益。尽早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域外适用条款,是我国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增设域外适用条款,做法可效仿我国《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