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费用凭据;
(七)被保险人与用户单位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用户单位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未向用户单位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装备自身损坏,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依据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之后,在每次事故保险装备损失责任限额以内,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装备的零部件、元器件损坏或失效时,保险人赔偿该零部件或元器件的修理费用或重置价;
(二)保险装备整件需要更换、退货时,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保险装备交易金额为限,若交易金额高于购买地重置价时,以重置价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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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保险装备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在每次事故保险装备损失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但合计不超过该责任限额的30%;
(四)更换或退回的保险装备残值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责任,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依据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依据本条第(二)项计算赔偿;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赔偿责任,在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累计责任限额与每次事故保险装备损失责任限额或每次事故第三者责任限额相同;对于法律费用的赔偿,在累计责任限额以内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30%。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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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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