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地区)注册的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投资者),决定在 市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条 投资者名称: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联系电话: 第二章 外资公司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联系电话: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使用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以及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经营,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使企业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情况写) 1
第六条 公司经营规模: (视具体
第四章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
七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注册资本为 。 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以 出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 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自行筹措。) 第八条
注册资本全部缴
清后,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未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一致同意,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或作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用途。
第五章 股东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职权
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臵备于公司。 第十条 股东的职权范围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
第六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人组成(或设执行董事一人)。每 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董事(或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 人。 第十三条 撤换董事(或执行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
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的设臵;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没有请删除 此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 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3
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必须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 人。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撤换监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6、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或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任期 年,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执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各项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或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其经营的需要,设若干经营管理部门。各部门正、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或董事(或执行董事)经投资方委派,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条 未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同意,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议)批准后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重大失职行为,经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议),可随时解聘。 5
第九章 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申请减免税。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臵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一切记账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