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表》,相关验收人员应在验收表上签名,对不合要求的要注明原因,并由采购部门进行退货、更换等相关处理。
(七)验收合格后,各相关部门应作好资产登记。
(八)所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必须取得出租单位开具的正规发票。
(九)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付款件及入账方式参照外购固定资产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接受投资取得固定资产: (一)需按《企业章程》有关条款办理。 (二)需有权威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有关单据应齐全。
(四)收到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后,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使用部门要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五)财务部按财政部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XX集团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有关条款对接受投资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取得固定资产:
(一)接受捐赠取得固定资产须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二)收到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后,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使用部门要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三)各公司财务部按财政部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XX集团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有关条款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取得:
(一)发生固定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时,对于交易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各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经理、总经理批准;20万元以上的须经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财务部,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后,呈报主管副总裁、财务副总裁批准。
(二)需有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交易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交易条件、到货日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生效条款等,合同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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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文字表述要明确、清晰,不能含糊,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三)交易合同需有财务(总监)经理、总经理签名。
(四)交易完成后,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使用部门要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变动登记。
(五)各公司财务部应按财政部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XX集团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有关条款对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债务重组取得:
(一)发生债务重组时,对于债务重组涉及的债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各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经理、总经理批准;20万元以上的须经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财务部,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后,呈报主管副总裁、财务副总裁审核批准。
(二)需有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
(三)债务重组后,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使用部门要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变动登记。
(四)财务部按财政部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及《XX集团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有关条款对因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盘盈取得:
(一)需有经资产管理部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签名确认的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使用部门要及时做好盘盈固定资产登记。 (三)财务部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入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所有固定资产都必须设账进行管理,除小型工具外,其他固定资产还必须编号、设卡进行管理;固定资产编号由财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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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针对各类固定资产的不同,各公司应确定每一类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按固定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帐。 第二十一条 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是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人,各使用部门主管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责任人;各部门在使用固定资产时,应注意对固定资产的保养。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应设置固定资产分类账及明细账,并应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进行核对。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日常维修由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维修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公司应定期对本公司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工作由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大修理费用应采取预提方式核算。
第五章 固定资产调拨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在本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调拨由本公司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发生固定资产内部调拨时,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使用部门确认后,交主管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在集团子公司、控股公司之间调拨时,调出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需有调出、调入双方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签名,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集团子公司、控股公司之外调拨时,调出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除有调出、调入双方固定资产资产管理部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签名外,须报集团财务部审核,并由集团财务部呈报主管副总裁、财务副总裁批准。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调拨单》一式四联,存根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留存,调出联由调出部门留存,调入联由调入部门留存,记账联由财务部留存。
第三十条 发生固定资产调拨时,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使用部门要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变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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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各公司财务部应按财政部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XX集团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有关条款对固定资产调拨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盘点
第三十二条 各公司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固定资产全面盘点。
第三十三条 盘点工作由各公司财务部负责统筹、监督及数据汇总,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进行年度固定资产盘点时,应邀请会计师事务所、集团财务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进行监盘。
第三十五条 盘点结束后,各公司财务部应将盘点结果上报集团财务部,并附差异解释和公司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所有盘点差异须经过有效批准后才能进行处理,其中:10万元以下的差异由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经理、总经理批准;10万元以上的差异须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财务部,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后,呈报主管副总裁、财务副总裁批准。
第三十七条 各公司财务部应按财政部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集团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盘点差异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清理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理包括固定资产出售、报废等。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出售:
(一)公司因实际生产或管理需要出售固定资产时,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经部门经理签名后交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二)10万元以下的由各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经理、总经理批准;10万元以上的须所集团财务部,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后,呈报主管副总裁、财务副总裁批准。
(三)《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一式四联,存根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留存,统计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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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留存,销售联交购买方留存,记账联由财务部留存。
(四)固定资产出售时应与购买方签订出售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出售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运输条件、到货日期、付款条件、双方责任等主要条款,合同各条款的文字表述要明确、清晰,不能含糊,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合同纠纷,购买合同需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
(一)发生固定资产报废时,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部门经理签名后交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二)10万元以下的由各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经理、总经理批准;10万元以上的须经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财务部,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后,呈报主管副总裁、财务副总裁批准。
(三)《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三联,存根联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留存,统计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留存,记账联由财务部留存。
(四)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报废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报废固定资产出售、零部件回收等。
第四十一条 发生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时,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使用部门要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变动登记。
第四十二条 各公司财务部应按财政部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XX集团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有关规定对出售、报废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制(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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