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的内容要反映公平竞争,禁止不正当的竞争。最后,在金融市场上,不允许以强凌弱,以大欺小,更不允许从事显失公平或获取不当得利的行为。 (3)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金融市场中进行的各种交易都要自主表达意思,自由达成一致,自觉履行合同。参加金融市场活动,自愿原则是契约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 (4)信用原则
信用原则是商业银行与客户参加金融市场活动的基础。因为金融交易与实物交易不同,金融交易有较长的时间和空间的范围,维持交易安全稳健的进行就离不开市场参加者的信用。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 37.甲服装公司向某工商银行借款800万元,请乙化妆品公司所属的A市分公司提供担保。后甲服装公司破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某工商银行从甲服装公司破产财产之中,仅获得200万元清偿,余下的600万元贷款甲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于是,某工商银行将保证人乙化妆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问:(1)担保合同无效有哪几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7—182 (2)本案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7—182 (3)银行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具体怎么分担? 7—182
(1)答:保证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一是保证合同本身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诚实信用原则而无效;二是主合同无效,导致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如果保证人有过错,依然需要承担或分担损失赔偿。由于保证合同无效,故保证人承担的这种赔偿责任不属于担保责任,而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在任何情形下,债务人作为主合同下的义务人,都需要承担清偿主合同债务的法律责任。同时,债权人以及担保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分担损失。 处理规则:
(1)担保合同本身无效
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主合同有效而保证合同无效,通常意味着债权人或保证人中至少有一方是有过错的。这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如果债权人无过错,仅保证人有过错,则保证人需要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如果仅债权人有过错,而保证人无过错的,如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如果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的,各承担一部分责任,其中,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
主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有两种状态:一是保证合同本身不存在无效因素,但作为从合同,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在这种情形下,担保人通常没有过错。二是保证合同自身也存在无效因素。《担保法》司法解释区分上述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责任规则: 第一,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2)答:本案中担保合同无效。乙化妆品公司所属的A市分公司属于《担保法》规定的禁止作为担保人的范围。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属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所以不具有保证人的资格。
(3)答:本案中银行和担保人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一部分责任,其中担保人承担的民
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所以本案中甲服装公司无力偿还余下的600万元贷款由银行和乙化妆品公司各自承担300万元。
38.2007年5月20日,甲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某打电话给公司董事李某,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虽然董事会还有两天才召开,但李某意识到此次董事会可能与甲公司兼并乙公司的传闻有关。于是他立即给自己的父亲、儿子和秘书分别打了电话,建议他们指示各自的经纪人关注甲公司的股票,并暗示他们应该买进该公司的股票。除李父外,李某的儿子和秘书都在2007年5月21至22日,大量买进了甲公司的股票并获利。2007年5月29日,甲公司向证券市场公布了其兼并乙公司的消息。 问:(1)李某是不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什么?13—315 (2)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有哪些种类?13—314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13—314 (1)答: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l)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所以李某是公司董事,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2)答: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l)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3)答: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虽然李某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但是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的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等。
所以甲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某打电话给公司董事李某,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这个并不是内幕信息,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考试课件网:http://www.examebook.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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