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经费决算,各单位应根据决算批复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格式编报决算,决算报表要真实、完整,不允许以拨代支、以领代报等虚列决算的现象发生。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按照《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加强专家经费的财务监督与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对检查出的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聘请外国专家资助标准》作为本实施细则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零用费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0〕151号)和《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01〕7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
聘请外国专家资助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人次
序科目名号 称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上限 备 注 1 国际旅费 经济舱 15,000 资助标准内实报实销一次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 2 专家零用费 200-300/天 9,000 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超出部分由专家聘请单位支付。 3 专家生活费 600/天 18,000 最多资助天数为30天,超出部分由专家聘请单位支付。 4 城市间交通费 3,000 资助标准内实报实销入(出)境口岸至工作城市一次往返中国境内交通费。 5 其他费用 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能支付。 合计 45,000 1-5项支出合计不能超过资助标准上限。